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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错误的责任认定书该咋办?

中国法律网 来源: 2011-7-22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全文如下;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十四时三十分许,淄川区昆仑镇聂村驾驶员陈新光驾驶未按规定检验的鲁c32164号“天津大发”微型客货车顺20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淄川区杨寨镇月庄村赵瓦路口处,将由东向西步行横穿公路的淄川区杨寨镇月庄村村民高庆钊撞倒并将其拖出30余米,致高庆钊当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此事故经现场勘查,调查有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分析认定;主要系陈新光驾驶未按规定检验的车辆违章上路,遇情况措施不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及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高庆钊步行横过公路时,观察避让机动车不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遇这种情况,怎样才算措施得当呢?

  驾驶未按规定检验的车辆违章上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 这次重大交通事故是因车辆没检验而引起的吗?有因果关系吗? 交警部门对陈新光用的第七条第二款更是错误,第七条第二款是这样规定的:“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这次交通事故在哪一点上《条例》中没有规定? 而高庆钊步行横过公路时,观察避让机动车不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条例》中第七条之规定。为什么对高庆钊违反《条例》中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一字不提呢?为什么?如果不是在车辆临近时高庆钊突然横穿,就不会出现这次重大交通事故。 各行其道,谁的道由谁走,这是每个交通参与者应享有的法定路权。车辆,行人走了规定中不属于自己走的道路或道路部位,就属于违反条例,侵犯了他人的法定路权,出了事故就要追究侵犯者的责任。否则,交通参与者就没有明确路线,交通就会混乱,出了事故也无法追查责任。 高庆钊故意造成自身伤害,陈新光遇情况采取措施得当。该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为证。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对方主责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得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得诉请民事赔偿。对於责任认定不服,则得年起行政复议程序。你若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认定不服,则可提起行政复议。请你申请行政复议。若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可申请行政复议。情况比较复杂,建议携带资料与本律师预约后见面详谈,64458399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责任认定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可申请行政复议,建议面谈。还有其他问题请进一步联系。还有其他问题请进一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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