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刑事辩护案例
中国法律网 > 刑事辩护法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正文
您好,点击直达北京分站>>
该频道下
首页 法制新闻 法律咨询 刑事辩护律师 常识 案例 文书 贴吧  
 

疑点利益归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案辩护词

中国法律网 来源: 2011-7-20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张某及其亲属的委托,受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担任张某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审理。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本案存在诸多疑点,张某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一、公安机关查获的重1465克的毒品极有可能不是李某某、张某等人贩卖的毒品,毒品存在被调包的可能性。其一、本案存在三个相互矛盾的时间。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和起诉书上载明的抓获张某及李某某在逃跑过程中丢弃毒品的时间为当日下午16时以后。捡到毒品人(证人、报警人)沈某某在证言中陈述捡到毒品的时间为当日下午13时30分。矣六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上载明沈某某捡到毒品、报警时间为当日上午10时28分,警察到达现场时间、移交毒品时间为上午10时33分。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根据这些证据可以证明:沈某某捡到毒品时李某某还没有丢弃毒品,也就是说沈某某捡到的毒品不是李某某丢弃的。其二、既然李某某、郭某拿过该1465克毒品,毒品外包装上应该留下两人的指纹,但遗憾的是,本案中没有提取到指纹。其三、毒品捡拾人沈某某陈述三条毒品重量不到一公斤,但本案三条毒品经称量毛重为2.29公斤,重量上悬殊过大。其四、本案中证据材料《借用库存毒品审批表》令人生疑。因某些原因,本辩护人没有看到这个材料,不了解该材料的具体内容。但不能不怀疑,本案中1465克毒品是不是向毒品保管部门借用的呢?若真是这样,又怎么排除“1465克毒品极有可能不是李某某、张某等人贩卖的毒品”的合理怀疑呢?

  二、张某属于犯罪预备,毒品未流入社会,未造成实际危害,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在贩卖毒品中,有卖方和买方。张某属于买方,其目的是购买毒品。在交易之前,李某某叫其前往接应其到昆明交易。直到其被抓时,他们都没有到达毒品交易地点,更没有交易毒品。张某的行为应属于为了贩卖毒品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本案毒品纯度较低。经鉴定,重1465克的三块毒品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仅为10.76%。也就是说,甲基苯丙胺仅有157.6克。虽然法律规定毒品不以纯度折算,但辩护人认为,贩卖纯度高的毒品和贩卖纯度低的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性肯定是不同的,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也应该有所区别,贩卖纯度低的毒品可从轻处罚。这样才符合罪刑责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四、张某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和立功表现。张某属于初次犯罪,其自被公安机关抓获直到今天的庭审,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口供没有出现过反复。真诚认罪,有悔罪表现。还积极供出毒品下家(买主)梁某,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梁某。虽然梁某已被取保候审,但其案件并没有了结,其还是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认为,张某具有立功表现。另外,张某出身在一个不幸的家庭,其只有八个月大的时候父母就已离婚,父母都不管他,其由奶奶抚养长大,从小缺乏父母的关心和爱护,家庭的原因对其健康成长造成很大的影响,以至走上今天的犯罪道路。

  审判长、审判员:由于本案存在诸多疑点,根据法律的精神和司法实践,案件疑点利益归被告人,疑案从轻。另外,张某还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恳请法院根据本案案情,作出对张某公道的判决,对张某减轻处罚,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谢谢法庭!

  张某的辩护人: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思龙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

上一条: · 未成年人早恋引发刑事案件调查
下一条: · 交通肇事罪律师从轻辩护词
  最新刑事辩护案例: 
·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开展一季度全国安全生产明查暗
·取件不收费的“菜鸟驿站”,到底靠什么盈利?内
·边吃饭边喝水会消化不良
·重磅!国常会最新定调!
·记者暗访洪山区村主任钟起斌为儿子庆生摆宴遭群
  最新刑事辩护咨询: 
·请输入咨询标题(0回复)
·当众行凶可否拘留(0回复)
·短信威胁(0回复)
·如果人身伤害构成轻伤的(0回复)
·酒后因受邻居多年欺压杀人(1回复)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全部刑事辩护律师>>
 
全部北京律师>>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网友评论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委托案件
  咨询在线律师 查看律师电话
 
  按专业频道查看法律案例
民事类
拆迁安置 民商事务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保险理赔 消费权益 抵押担保
经济类
纳税筹划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个人独资 金融纠纷 经济仲裁
污染损害
知识产权 连锁加盟 银行保险 不当竞争 网络法律
刑事行政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公安国安 公司犯罪 海关商检 工商税务
公司类
公司诉讼 股份转让 破产解散 资产拍卖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公司收购
涉外类
海事海商 外商投资 合资合作 涉外仲裁
非诉类
工商查询 资信调查 私人律师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移民留学
 
用谷歌搜本站
 
用百度搜本站
 
刑事辩护案例
最新
推荐
热点
 
  刑事辩护视频                    全部>>
假虎案宣判周正龙辩护
原三鹿董事长田文华的
辩护律师称杨佳案二审
陈水扁为己辩护拿马英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