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丰顺县法院获悉,前日,丰顺县法院宣判了一宗“入户零盗窃”案件,被告人冯某入户盗窃虽然一分钱没偷着,仍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1000元。这是自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梅州市首次宣判“入户零盗窃”案。
准备偷窃时被群众抓获
据了解,5月5日晚8时许,39岁的丰顺县汤坑人冯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丰顺县汤坑镇天外街,撬开一5楼套房房门,入室准备盗窃时被屋主发现,后经群众合力将其抓获。因冯某未窃得任何财物,被称为“零盗窃”。18日上午,丰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冯某拘役四个月,罚金1000元。宣判后,冯某表示认罪服刑。
据悉,撬门入户盗窃,一分钱没偷到还被抓个现行,这在以往只会面临治安处罚。今年5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原盗窃罪的处罚条款修改为:“……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直接将“入户盗窃”行为规定为盗窃罪的一种情形定罪处罚,无论是否盗窃到财物,都构成盗窃罪。
为遏制犯罪而降低门槛
对此,审理法官认为,不法分子入户盗窃时,如果遇到被盗房屋内有人,就极有可能转化成抢劫等其他犯罪,这就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而此前,“入户盗窃”须数额较大或一年内入户盗窃三次,才能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将盗窃罪的门槛降低,是为了遏制犯罪,提高人们的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