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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生效 诈骗犯受益二审被减刑3年半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京华时报 2011-7-15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金色水乡国际绿色生态研究院总经理王宪孝因诈骗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昨天记者获悉,在王宪孝上诉阶段,最高法和最高检发布的新司法解释令其获益,市一中院改判有期徒刑7年。

  据法院认定,52岁的黑龙江男子王宪孝,于2005年6月至7月,在海淀区四季青诚品建筑售楼大厅及朝阳区中旅大厦大厅内,以帮助曲某夫妇从司法机关捞出两人儿子小曲为由,诈骗32万。2009年8月26日,王宪孝被警方抓获归案。

  据了解,小曲于2005年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小曲刑满释放回家后,才从父母口中得知被王宪孝以捞人为名诈骗了32万。

  一审法院认为,王宪孝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据此量刑,判决王宪孝有期徒刑10年半。在二审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1年4月8日施行,根据该解释的规定,市一中院认定王宪孝诈骗数额并非“特别巨大”而是“巨大”,因而改判其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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