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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缓婚,要结婚

中国法律网 来源: 2011-7-14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行为,与结婚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结婚获得了法律上的承认,不可以随便解除,解除婚姻关系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可以随时出于当时人的意愿而终止关系,对双方都具有很大的自由度。

     本案中的当事人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是双方共同所得收入购置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之规定,按共有财产处理。以均分并照顾女方的原则进行分割,一方要房子,另一方给予一半的价钱。

     现在社会开放程度比较高,年轻人更注重自己感受,对待感情很随便,但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我在这里提醒女孩子一定不要未婚同居,因为任何婚姻关系以外的两性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有违社会的道德准则。目前年青一代流行的“先同居、后结婚”的所谓“缓婚”,致使同居现象在当今社会大量存在,如果双方在同居一段时间后,不能成立夫妻关系,一方又担心对方纠缠,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样往往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尤其是相对弱者的女孩子会因此摆脱不了对方的纠缠而带来无尽的麻烦,有时甚至会引发血案,造成终身遗憾。遵守法律本身就是对自己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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