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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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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中国法律网 来源: 2011-7-14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行政复议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主管权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哪些行政争议可以由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公断人解决,是行政复议的范围所要解决的问题。

  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主管权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哪些行政争议可以由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公断人解决,是行政复议的范围所要解决的问题 资料来源 :医 学 教 育网 。我国现行行行政复议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部分:1.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即凡是属于行政诉讼法列举的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复议。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的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争议。也就是虽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列举的受案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如果单行法律、法规有复议规定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从这里可以看出,现行行政复议的范围不仅覆盖了行政诉讼的范围,也大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我国现行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九个方面: 资料来源 :医 学 教 育网

  1.行政处罚争议。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最为广泛运用的手段之一,对被处罚人的权益影响也最直接、最严重。由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中,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引起的复议案件是占比重最大的。因此,《行政复议条例》第9条将行政处罚争议列为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第一项。

  2.行政强制措施争议。被处罚当事人因对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不服,而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医学教 育网收集整理

  3.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争议。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由此而引发的行政争议是行政复议的范围之一。

  4.行政许可争议。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因许可行为发生争议的,通常表现为二种性况:(1)相对人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遭到行政机关的无理拒绝;(2)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准许或者是不准许,行政机关迟迟不予答复。为此,《行政复议条例》第9条第四项规定对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相对人都可以申请复议。应当指了出的是,〈行政复议例〉中所称的申请行政机关颁发的许可证和执照直接影响到公民、组织的切身利益。其范围应当指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机关核发的许可证和执照。

  5.行政不作为争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都是属于行保护人身仅、财产权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都是属于行政不作为的形式。拒绝履行属于明示的不作为,不予答复属于默示的不作为,由此而引起的行政不作为争议都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由于对行政不作为行为申请复议,必须以行政机关不履生法定职责为前提,因此,判断是否属于其“法定职责”是问题的关键。如果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应当履行职责的具体依据,则不属于不履行职责,也就在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之内;如果申请复议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尽管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没有应当履行职责的具体依据,但是却有原则性的规定,且被申请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又不存在难以履行的客观原因和条件,对这类不作为行为则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6.抚恤金争议。公民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发给抚恤金,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抚恤是公民因公或者因病致残、死亡时,由本人或者其家属依法领取的费用。领取抚恤金是公民的权利,发给公民抚恤金是行政机关的义务。行政机关没有发给公民抚恤金一般有三种情况;(1)应当发给抚恤金,而行政机关没有发;(2)错发抚恤金。比如,应当发给张三的抚恤金,行政机关发给了李四;(30少发了抚恤金。比如依法应当发一等抚恤金,而行政机关则发给了三等抚恤金。上述三种情况与行政机关发生争议都可以申请复议。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争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对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复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法上的义务应当是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无权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强加给管理相对人以外的义务。行政机关违法,当事人要求履行义务的一般有三种情况:(1)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非法对公民、组织设定义务,要求其履行,比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私营企业主交纳管理费;税务部门要求免税企业交纳税金。(2)行政机关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超过法定义务量的义务,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擅自提高市场管理费用等。(3)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比如,应当当事人在彼时履行的义务,行政机关要求管理人此时履行。

  8.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争议。这是〈行政复议条例〉第9条中相对于第一项至第七项的内容的补充,这项规定说明,除列举的七项内容外,只要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非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可以申请复议。人身权的内容包括公民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权、荣誉权等;财产权的内容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财产权、占用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比如政治权利等,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的。不在申请复议的范围之内。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争议。这是我国行政复议范围法律列举的规定。它表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不仅局限于对对民、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而且还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民组织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如果把《行政复议条例》第9条前八项规定全部看作是公民、组织对其人身权、财产权受到行政侵犯而有权提起行政复议,那么这项规定就确认:在《行政复议条例》颁布之前,仍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定如有公民组织对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权利受到行政行为的不法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或者《行政复议条例》颁布以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有不法不行政行为侵害了公民、组织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权利允许起诉或者申请复议的规定,都可以纳入复议的受案范围, 这揭示了我国行政复议的范围的开放型的,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式势的发展和改革的深人可以而且必须向外扩展的。况且,我国行政复议的范围不仅完全覆盖了而且来大于行政诉讼范围,也就是说,除了全部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都是可以先行复议外,那些不能或者不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行政案件,仍可以依法纳处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因而需要二者有机衔接,相互呼应,形成可大的监督力度。同时,行政复议制度在性质上、功能上毕竟不同于行政诉讼制度,作为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制度,它应当在更大范围内发挥保障依法行政的监督优势和作用。

 与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范围的规定极为相似的是《行政复议条例》第9条对行政复议的范围除作了包含性的列举规定,排除行政复议范围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争议:

  1.抽象行政行为争议。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有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两种形式,也就是说,对抽象行政行为,只要违法或者不适当,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都可以依职权主动地加以撤销或者改变。因此,目前对抽象行政为争议没有纳入《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

  2.内部行政行为争议。《行政复议条例》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内部行政行为争议被排除在《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外,但并非说这类争议就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因此也可以说,行政复议的范围和《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不完全是一回事。行政复议的范围比《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要大,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应当主要包括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受理的那部分行政争议,也包括不适用《行政复议条例》而适用其他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受理的行政争议,也就是说,即使是被排除在《行政复议条例》受案范围之外的行政争议,只要其他单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解决的规定,它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区别只是在于申请解决争议所适用的直接法律依据以及复议程序有所不同罢了。比如,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时,应当在接到通知后1个月内,向处理机关要求复议,并且有权直接向上级行政机关早诉。”按照该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服所受纪律处分,“要求复议”或者“申诉”,都应当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行政机关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引起的行政争议。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仲裁,从行政仲截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看,行政仲裁机关大都按照民事诉讼的有关程序进行,民事纠纷的任何一方对仲裁不服向上一级仲裁要机关申请复审,上级仲裁机关仍以原民事争议的双方为原、被告,并不把原仲裁机关作为被告审查。所以行政仲裁行为不列为行政复议范围。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行为,如果没有以某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表现出来,如裁决等,这种调解行为并非是一种行政法上的具有行政法律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因此也谈不上应当列入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处理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裁决行为,这部分到底应不应该排除在行政复议的范围之外,《行政复议条例》的起草中有争议,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具体行为如果行使的不合法、公正,就会侵犯民事争议双方中一方的合法财产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8款规定的精神,对行政裁决不服,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既然对行政裁决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按照《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当事人也可以就行政裁决,不服先行申请复议。根据有关单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行政裁决不服先行复议,是获得权益保护的必经途径。

  国家行为争议。国家行为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一般由国家权利机关作出,但有的时候也由国家行政机关来实施。比如,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缔结条约和协定等外交方面的国家行为,以及决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实行地区实行戒严的国家行为,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实行戒严等其他方面的国家行为。上述行为均涉及国爱行为的特殊性、重大性,主要应当由国家权利机关关施监督,因此,在《行政复议条例》中规定的复议范围,对此作出了排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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