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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申请书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1-7-13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经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决定,____________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由原来的____________变更为____________。请予批准。


申请人______(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有关材料____份。

  注:
    1.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申请书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同时要附送以下材料:(1)决策机构关于同意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决议;(2)变更办学层次的,按照变更后办学层次的设置标准的要求提交学校资产、校长、教师等方面的有效证明文件;(3)变更后的学校章程;(4)《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2.对于民办学校提出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审批机关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依法书面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民办学校对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的决定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变更后的民办学校仍然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如果审批机关统一印制了《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的,申请人填写表格后,可以不再递交本申请书,因为申请表实际上就是表格式的申请书

 

上一条: · 撤诉状(法人或其他组织撤回上诉时使用)
下一条: · 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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