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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窒息医疗事故陈述书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1-7-13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新生儿窒息医疗事故陈述书

 

争议焦点:
  1、医方没有及时发现滞产、没有及时放开剖宫产指征,有过失;
 2、医方使用催产素、行人工破膜违反医疗常规,具有过失。
 以上过失与羊水三度污染及新生儿吸入性肺炎、死亡有因果关系
事实和理由:
  一、医方没有及时发现滞产,没有及时放开剖宫产指征,有过失。
    孕妇的多项指标提示存在严重滞产,即第一产程潜伏期大大超过正常水平。
    关于宫缩。2005年12月24日11:40分,孕妇因孕40周+2伴不规则腹痛而入院。据一般护理记载,入院第二天即12月25日19:00,孕妇开始出现规律宫缩,宫口开0.5cm,医方予以灌肠。该规律宫缩持续至12月26日0:40分。随后到12月28日10:30行行人工破膜时,医方记载的为无宫缩。12月28日10:30分之后,医方再次记载孕妇出现规律宫缩,直至12月29日11:30行剖宫产。我们认为根据本病例实际情况,12月25日开始出现的规律宫缩并伴宫口开至0.5cm,应当考虑为产程开始,而之后12月26日0:40至12月28日10:30分记载的无宫缩实为宫缩乏力,护士没有观察到而已。这样从12月25日19:00产程开始到12月29日11:30不得不施行剖宫产,第一产程时间长达88小时,远远超过初产妇正常的11--12小时。就算以12月28日10:30人工破膜后出现规律宫缩作为产程开始,则至剖宫产时第一产程也长达25小时,亦远超过正常孕妇11--12小时的第一产程时间。然而医方对此未能重视。
    关于宫口。据一般护理记录,12月25日19:00,宫口开指尖;12月26日上午医生查房时,宫口开0.5cm;此后直到12月28日10:30分行人工破膜时宫口仍只开0.5,破膜后到12月29日3:00,宫口仍只开2cm,此后只到12月29日11:30剖宫产时再无宫口开大记录。以上提示,从规律宫缩到宫口开大3cm即第一产程潜伏期的时间超过80小时(12月25日19:00---12月29日3:00),亦远超过潜伏期的最大时限16小时。孕妇出现严重滞产,然医方未能重视。
     关于胎先露。因为直到12月26日上午在孕妇入院三天后医生才首次查房,也才第一次记载胎先露,因为关于胎先露的数据最早只能来自12月26日(无具体时间)的查房记录。据该查房记录,胎先露为—2.5,此后12月28日上午再次查房时胎先露为—3。12月28日10:30时为—2,此后直到12月28日21点,胎先露还是—2,且到12月29日11:30行剖宫产时,胎先露还无明显下降。从而,在长达3天即72小时内胎先露没有任何进展,说明严重滞产,医方竟未能重视。
     关于宫颈评分。2005年12月26日,医生查房时给予的宫颈评分为5分,显然这是一个不高的评分,说明孕妇充分存在头盆不称的可能。但医方并未引起足够重视。
     关于医生查房。孕妇于2005年12月24日11:30入院。直到12月26日才有医生的第一次查房。此后直到分娩,医生总共才查房一次。
     综上,从宫缩、宫口扩张、胎先露下降等多方提示孕妇存在严重的第一产程潜伏期延长,至于胎方位的记载,由于产程中未见阴道检查,故肛查时的LOA并不一定准确,以上高度提示存在头盆不称、宫缩乏力,阴道分娩不可能成功,然而医方始终未能重视,在潜伏期超过最大时限时没有及时放开剖宫产指征,具有严重过错。
    二、医方使用催产素、行人工破膜违反医疗常规,具有过失。
    据待产记录和临时医嘱,医方于12月28日12:30开始使用催产素,开始为每分钟8滴,13:00调为16滴,13:30调为24滴,14:00调为32滴,14:30调到40滴,12月29日7:30再次加用催产素2.5U直到11:30分娩。我们认为,首先,由于医方违反规范没有考虑到引起宫缩乏力的原因为头盆不称,其使用催产素本身即已错误,因为按照医疗常规,头盆不称时禁用催产素;其次,催产素的剂量也远远超过规定剂量,根据第五版《妇产科学》,催产素一般不超过30滴每分钟,而医方自2005年12月28日14:30分起,竟然达到了40滴每分!
    另外,医方于12月28日10:00行人工破膜术。我们认为,由于本案引起宫缩乏力的原因为头盆不称,按照医疗常规,头盆不称时禁用人工破膜,医方的此项操作显然违反常规。

     正是由于医方违反规范,主观不重视,没有及时发现滞产及没有及时行剖宫产,加之错误大剂量使用催产素和错误施行人工破膜等过失,直接导致胎儿羊水粪染进而出现胎粪吸入性肺炎而而迅速死亡。这也得到尸检的证实。从尸检结果看,胎儿没有其他任何先天致死性疾病,其死亡是因羊水及胎粪吸入引起间质性肺炎,而这正是胎儿窒息造成的后果。
     我们认为苏州市医学会关于因果关系的分析不科学。
 1)人工破膜时羊水清不能证明宫内无窒息或羊水无粪染,人工破膜的时间为12月28日10:30,而分娩时间为12月29日11:30,相隔已有25小时,不能以破膜时的羊水清来证明此后胎儿宫内无窒息。事实上分娩时羊水已污染三度,说明在宫内时羊水已有粪染,为何粪染?显然产程延长、宫内缺氧为首要原因。
 2)产程中胎心率无变化不能证明胎儿宫内无窒息或羊水无粪染。首先,本案孕妇潜伏期超过三天,胎心率有可能出现适应性变化;其次,医方并未实施胎心连续监测,也未实施OCT试验;最后,胎心率变化只是判断宫内窒息的重要指标,而不是必要指标。故病历记载的胎心率不一定能反应宫内缺氧和羊水粪染的实际情况。
 3)出生时APGAR评9分亦不能证明宫内无窒息或无羊水吸入。教科书写得非常清楚,“羊水三度污染者,即使娩出的新生儿APGAR评分超过7分也应当警惕,因新生儿窒息几率很大。”(第五版全国统编《妇产科学》第162页)
    综上,医方存在严重过错,与新生儿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本案应当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全部责任。
    谢谢各位专家。
  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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