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对宝安区检察院督促起诉的无名氏维权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肇事司机所在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四被告共同支付无名死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56.7万余元,赔偿款项由宝安区救助管理站代为保管。作为广东省首例无名氏维权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的成功获判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标志着宝安区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在深化社会管理创新、积极探索公益诉讼新模式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2010年4月,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在审查一起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发现该案的被害人身份不明,无亲友认领。为维护死者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防止日后死者家属再行追索死亡赔偿将可能产生的诉讼困难,宝安区检察院向宝安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代表被害人无名氏向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随后,由宝安区检察院作为督促起诉方,由宝安区民政局指派其下属的宝安区救助管理站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今年4月13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宝安区救助管理站作为法定的社会救助机构,是代为保存身份无法确认死亡人员赔偿金的合适主体,可代死者无名氏起诉,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并全部支持了宝安区检察院和宝安区救助管理站的诉讼请求。
自2007年以来,宝安区检察院不断创新民行工作思路,拓宽法律监督领域,大胆探索公益诉讼模式,采取直接起诉、检察建议督促起诉等方式,先后办理了深圳市首宗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龙大高速公路收费案等一批涉及民生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为完善公益诉讼机制积累了有益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