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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制内退待遇怎样

中国法律网 来源: 2011-7-12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关于桂林市燃气总公司改制后内退职工工资标准及各项补贴和社会保障金问题的申诉(2004年11月2日)事业单位改制首先要充分保障职工的既得利益不受损害,这是影响社合安定的重要因素,要放到政治高度上来考虑。事业单位改制不能变成单位管理层的"秘密行动"。国家对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时有三条硬性原则规定:

  一是国有资产不得流失

  ;二是生产正常运转

  ;三是所有职工得到妥善安置。

  桂林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和原桂林市燃气总公司领导班子,在改制方案特别是在职工安置方置设计过程中,脱离工会和职工代表的监督,行政操控职工安置方案,至使内退职工正当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事实如下:

  一、内退职工安置存在问题有两条

  1、各项补贴的问题:保留补贴共107元/月,在职工安置方案中连同工资一块计算打折为50计发内退职工退养工资;每月区市政府规定发放给职工个人的适当补贴145元--165元/月和生活补贴120元/月等应发补贴被全部无理的删除掉。需要特别强调一下,桂林市燃气总公司是桂林市第一家事业单位改制的试点单位,而50内退工资标准是2000年公司实行内部经济制度改革时对原内退职工制定的一种减员增效的临时措施,怎么能简单照搬来移植到事业单位改制上来呢?现内退职工平均标准工资加上补贴才1100元/月,以此为基数计算打完折后仅剩550元/人.月,再扣除职工个人负担的"四险一金"约210元/人.月等各种社会保险金后,最后能用于养家糊口的活命钱只有微不足道的340元/人.月左右。而桂林市2004年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最低生活保障线规定为368元/人.月,我们是改制事业单位职工,怎么改制安置待遇比破产安置待遇还低些呢?现部分内退职工的家庭情况是:不是丈夫下岗一方就是妻子一方失业(欢迎市政府派人来调查核实),上要照顾年迈的父母老人下要供养子女读高中、读大学,生活非常困难,光靠这点微薄的收入怎能维系全家的生活。我们这些为国家而勤奋工作、贡献时间达30多年的这批老职工,遭受到三年自然灾害及各种"运动"、"号召"等的影响最大,其特点是: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且长期从事单一的工作,无通用性技术,在市场经济下的各种社会职业中难以找到适宜的位置。为此,在改制期间,职工代表和广大职工群众(包括原巳退休、内退、在岗人员)多次提出不同意见,公司工会也向桂林市总工会、桂林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等上级主管部门以书面材料的形式反映情况并多次同原桂林市燃气总公司法人代表曾正文等单位领导,在各种会议上面对面的依法据理交涉此事。可是,主管局和公司负责人迫于某些上级领导的压力,违法违规违纪的甩开公司工会(此时,主管局巳把工会当成了障碍)、职工代表大会和经合法程序在2004年2月2日由职代会推荐、、公司领导班子同意、全体职工民主投票,选举出来的公司改制职工安置谈判小组,采用行政手段,一边对工会和职工安置谈判小组成员进行恐吓打压,一边通过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分化瓦解职工。

   2、内退职工退养工资及社会保障金问题按照2004年7月17日职工大会(特别说明:经职代会通过,由工会主持,全体职工大会以98.8%的高比例投赞成票在2004年3月31日投票表决同意并经主管局、收购方、各政府职能部门、市政府主要领导人等认可的<<职工安置方案>>,其改制时所需的合法程序巳基本完成,仅仅因为某位市领导口头上的一句话,就全部推翻重来,这是以权代法的具体表现)对<<桂林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购并桂林市燃气总公司职工安置和经济补偿方案>>进行表决通过(违规操作)新出台的职工安置方案中规定:"内部退养职工按个人离岗前档案工资中基本工资标准向社保所经办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缴纳相关费用至法定退休年龄"的问题,这个工资基数的规定定得不合法也不合理(完全是市政公用局、市燃气总公司和桂林新奥燃气公司三方互相勾结、暗箱操作制定出来的结果),基数定得太低,最为关键的一点是:没有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状况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调整(增加)内退职工退养工资和社会保障金标准这一条款。内退职工中大部分人的年龄距离国家的正式退休规定时间为5--10年,在这段时间内,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物价指数的大幅上调,而内退职工退养工资和社会保障金还停滞在原有的标准上不变的话,这部分内部职工的生活水平将会因此处于赤贫状况。可能到那时,仅有的这点退养工资比国家规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就还要低得多!这是改制吗?这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和违背了改制过程中,国家领导人一再强调对老职工要实行"老有所养、离有保障"的指示精神和国家对老职工在改制时实施照顾的过渡性政策。

  二、在再次召开职工表决大会时程序违规具体表现为:

  1、会前,主管局、公司行政领导没有召集工会集体讨论大会的规程和注意事项。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被剥夺了,行政方面排除工会和职代会的监督,直接操作大会组织的有关事宜。

  2、2004年7月17日在桂林公交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同时表决通过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这样的安排是违规的,改制方案与职工安置方案应分开进行表决),大会应到职工人数192人,实到人数179人,表决结果为:101票同意(含34名原巳退休人员),70票不同意(含2名原巳退休人员),3票弃权,5票废票。为了操纵大会表决结果,公司行政领导拉上原巳退休的老职工参加投票,违反了桂林市总工会市工字[2004]10号<<桂林市总工会关于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实施意见>>文件中:一、会前筹备工作阶段(3)、"离退休人员可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按会议程序发表意见,但不具有表决权和选举"。而实际情况是:全体巳法定退休人员特别是还有巳退休20余年的退休老职工都参加了投票。如果按规定程序计票,计票结果为:投赞成66票(巳减掉34名退休职工的票数);投反对票68票(巳减掉2名退休职工的票数),而当天投票结果是:没有通过同意第2个<<市燃气总公司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3、按照市总工会上述文件规定:"现场投票表决时,要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不能采取记名投票、举手表决、鼓掌通过等形式,表决后主管部门可要求职工代表签名确认"。而现场投票违反规定,采用了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应属违规无效。

  4、大会现场准备了黑板,但没有当着众部门领导(市总工会、市公用局、市旅游股份公司)、桂林新奥燃气公司负责人、桂林市燃气总公司全体职工的面按程序唱票、计票、监票。

  5、主管局、桂林市燃气总公司等领导利用行政手段行径,通过行政或组织等权力行为直接左右职工大会,企图使职工大会按照行政方与购买方的意图进行表决,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是"挟天子以令诸侯"的鬼把戏,以此来阻遏职工们的不同意见,理所当然的遭受到广大职工强烈抵制。

  6、按照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有效的程序性规定,在法律上,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也就是说,违反了程序的决定,无论其内容多么的好,也是无意义的即不受法律保护。 我们的诉求依据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财政部[1983]68号、国务院国发[1993]79号文件精神中,一、改革的原则(三)、"建立正常增加工资的机制,使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有计划地增长,并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大体持平"。十、离退休人员的待遇(三)、"在职人员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状况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调整工资标准时,离退休人员按照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相应增加离退休费"等上述国家规定,市燃气总公司内退职工联名请求桂林市人民政府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和努力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指示精神,切切实实地关心和维护我们这些改制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我们要求尽快帮我们解决以下问题:

  1、内退职工的保留补贴107元/人.月不能打折,要求全额发放;

  2、各项社会保险金(养老金、失业金、医保金、住房公积金)要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情况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调整时,也应同时给内退职工进行调整(增加),并用补充协议的形式予以落实;3、工资基数比例定得太低,能否在政府有关部门、桂林新奥燃气公司、原桂林市燃气总公司内退职工代表等几方共同协商适当增加一些比例。我们保留向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继续申诉的权利,我们保留请求新闻媒体监督、司法部门介入的权利!桂林市燃气总公司54名内退职工联名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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