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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破产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中国法律网 来源: 2011-7-12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2006年1月2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深圳中级法院宣告大鹏证券破产,大鹏证券经过一年多的托管、清算以后最终以破产方式退出了证券市场。这一事件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其中一个重要关注焦点即是进入破产程序的证券公司其投资者权益如何得到切实保护。本期专栏结合大鹏证券托管清算和破产申请工作的实例,介绍证券公司破产过程中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问题。

  与一般企业破产相比,证券公司破产要相对复杂,它不仅关系到公司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众多的投资者的利益,这一部分群体数量多、分布广,相应的破产申请工作也有一定的难度。大鹏证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暴露后,中国证监会在做出取消其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决定的同时,委托其他证券机构托管其经纪业务,以保障大鹏证券客户的正常交易和正当权益,同时委托其他中介机构组织成立了清算组,在现有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开展了一系列旨在保护原大鹏证券客户合法权益的工作。

  首先,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个人债权以收购方式进行补偿。清算组对于符合《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规定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已足额弥补,并已向相关地方地方政府移交个人债权登记确认材料,对于已完成甄别确认的个人债权,收购方案、收购资金等已经落实,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也有了明确预案。这是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国家对投资者做出的保护性安排,避免了投资者因大鹏证券破产而面临损失。

  其次,对大鹏证券证券类资产进行处置,对其经纪业务客户平稳转移,保证经纪业务客户的正常交易不因大鹏证券关闭破产而受影响。清算组对大鹏证券证券类资产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方式予以处置,在合理估价的基础上,以公开的方式转让证券类资产,通过公开询价、公开评审的方式,确定了最终受让方,转让价款作为大鹏证券的破产清算财产。受理破产时,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弥补工作已经完成,证券类资产已经由受让方完全接管,这既为破产受理准备了条件,也对大鹏证券客户做出了安全、稳妥的安置。

  行政清算期间,清算组对大鹏证券进行了帐户清理及追偿资产等工作,对应收债权进行了全面审计,采取多种方式追收债权,清理对外投资和关联公司,清理全部经纪业务客户,配合稽查、专案等工作。行政处置期间,对证券类资产外的其他类资产,除对易减损资产按公开、竞价、市场化原则处置外,皆未予处置。目前所有帐簿已清理完毕,完全移交法院。这些工作的完成对投资者关心的大鹏证券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等问题有了负责任的答复,也为人民法院审理大鹏证券破产案件创造了条件。

破产清算是对高风险证券公司的处置方式之一,在这过程中,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一直把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放在重要位置,大鹏证券在一年多的托管清算过程中,地方政府、司法机关、监管机关、清算组采取的各项措施,都是紧紧围绕着投资者权益保护和维护市场稳定而进行的,因此可以说,破产清算是对资不抵债的证券机构的法律处理。我国目前尚未颁布专门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对有别于一般企业破产的特殊法律问题还有待研究,大鹏证券破产的尝试,将为今后金融机构破产立法提供成功案例,有关投资者保护的措施已可以在立法层次得以体现。

  与一般企业破产相同,大鹏证券宣告破产前清算组对职工已做妥善安置。根据清算组制定的保护员工合法利益、人随业务走、就业优先的原则,绝大部分已到新的工作岗位就业。大鹏证券宣告破产后,当地政府仍将继续按照已经确定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案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继续维护大鹏证券进入破产后的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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