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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承租公房的使用权分割

中国法律网 来源: 2011-7-12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共有住房,一般情况下在离婚时是归承租一方居住和使用的,但是出现下面的情况时,夫妻双方均可以租住。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根据上述具体情形,夫妻双方在离婚时都可以要求居住该房屋,一般法院在判决时也要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酌情判归一方使用,而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

上一条: · 未婚同居期间赠送财物能否返还
下一条: · 既然离婚,见面礼是否就应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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