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婚姻家庭常识
中国法律网 > 婚姻家庭法律 > 婚姻家庭常识 > 正文
您好,点击直达北京分站>>
该频道下
首页 法制新闻 法律咨询 婚姻家庭律师 常识 案例 文书 贴吧  
 

协议离婚须处理财产和子女问题

中国法律网 来源: 2011-7-11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依《婚姻法》第 31 条和《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离婚是有夫妻关系的当事人夫妻关系的解除。因此 ,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不具备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当事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不适用《婚姻法》第 31 条规定。离婚行为具有强烈的人身性,只能由具有夫妻身份的当事人本人进行,不适用民事代理之规定,任何第三人,都不得代替一方或双方去登记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离婚时应先验明双方的夫妻身份,凡没有《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表明其无合法的婚姻关系而立不能确认其夫妻身份,就不能办理离婚手续。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这一规定说明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原则上不应按登记离婚的程序解除。即,当事人原则上不能选择协议“离婚”,只能通过诉讼途径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

  2、夫妻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是协议离婚的最重要的条件,其他有关离婚的事宜,包括离婚后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的处理,夫妻可以在自愿离婚的前提下,本着互谅互让、好聚好散的精神,共同协商,妥善解决。自愿离婚,必须是发自夫妻双方内心、真心实意地愿与对方解除婚姻关系,即“确实是自愿离婚”。只有夫妻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他方不同意的,不能认为是双方自愿离婚,或者一方用虚假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方法或以精神要挟为手段而进行的离婚登记,实质上违背了他方的真实意愿,亦不符合协议离婚这一条件。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通过熟人或用请客送礼等非法手段,瞒着他方办理的离婚登记,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3、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离婚事关婚姻家庭关系的重大变更,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当事人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样适用于离婚行为。对离婚行为而言,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时,才能进行登记离婚。《婚姻登记条例》第 12 条第 3 项规定,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对于夫妻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应依诉讼程序,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4、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协议离婚必须对子女和财严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则不能通过行政程序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所谓对子女问题有适当处理,是指对双方离婚后有关子女(主要是未成年的和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的一切问题,都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作了合理的、有切实保障的安排。包括子女由何方负直接抚养的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以及不直接抚养方对子女的探视权等等内容。

  所谓对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是指在不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合理的分割和处理,对离婚后一方给予生活困难的他方以经济帮助的问题作必要的安排,在不得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及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共同债务的清偿做出负责的处理。同时,还应切实安排好离婚后的住房问题。

  5、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

  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要想协议离婚还必须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这是协议离婚的程序要件。受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通常是基层人民政府下设的一个部门,其性质应属于国家行政机关。

上一条: · 协议离婚到户口所在地办理登记
下一条: · 协议离婚的潜在隐患彰显诉讼离婚的必要性
  最新婚姻家庭常识: 
·男方离婚起诉书
·什么情况下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探望权在什么情况下中止?
·起诉重婚罪需要什么证据?
·军人结婚登记是否有特殊程序?
  最新婚姻家庭咨询: 
·起诉离婚该判决是否公正合理?(0回复)
·如何取证(0回复)
·关于合法休假(0回复)
·结婚(0回复)
·独生子女办理条例(0回复)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全部婚姻家庭律师>>
 
全部北京律师>>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网友评论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委托案件
  咨询在线律师 查看律师电话
 
  按专业频道查看法律常识
民事类
拆迁安置 民商事务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保险理赔 消费权益 抵押担保
经济类
纳税筹划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个人独资 金融纠纷 经济仲裁
污染损害
知识产权 连锁加盟 银行保险 不当竞争 网络法律
刑事行政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公安国安 公司犯罪 海关商检 工商税务
公司类
公司诉讼 股份转让 破产解散 资产拍卖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公司收购
涉外类
海事海商 外商投资 合资合作 涉外仲裁
非诉类
工商查询 资信调查 私人律师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移民留学
 
用谷歌搜本站
 
用百度搜本站
 
婚姻家庭常识
最新
推荐
热点
 
  婚姻家庭视频                    全部>>
无处安身的爷爷
江苏未婚妈妈网上拍卖
荒唐的报复
婚姻变奏曲·致使的怀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