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工程建筑案例
中国法律网 > 工程建筑法律 > 工程建筑案例 > 正文
您好,点击直达北京分站>>
该频道下
首页 法制新闻 法律咨询 工程建筑律师 常识 案例 文书 贴吧  
 

不经造价鉴定直接确认装饰工程造价案

中国法律网 来源: 2011-6-8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某开发公司(下称开发公司)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下称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暂估合同总造价为l:LANG="EN-US">800万元;合同还具体约定了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乙方提交竣工结算书,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单位进行审核,以审核认可的工程造价为工程结算造价”。l:LANG="EN-US">2006年l:LANG="EN-US">5月经双方共同确认工程竣工l:LANG="EN-US">.装饰公司提交竣工结算书后,开发公司委托某造价事务所进行审核,l:LANG="EN-US">2006年l:LANG="EN-US">8月该造价事务所审核认定工程最终结算造价为l:LANG="EN-US">1150万元。施工过程中,开发公司已支付工程款l:LANG="EN-US">900万元,尚欠工程款l:LANG="EN-US">250万元。经装饰公司多次催讨未果,装饰公司遂于l:LANG="EN-US">2007年l:LANG="EN-US">3月委托本律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

  接受委托以后,我首先向当事人了解开发公司拒付工程款的理

  由,开发公司的理由主要是审定的造价数额超出了双方原定的合同总造价,因而要求重新审核;同时称合同工期规定是l:LANG="EN-US">2006年l:LANG="EN-US">1月,装饰公司延误工期,应退回节时奖,并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l:LANG="EN-US">

  根据上述情况本人详细审阅了与该工程有关的证据材料,尤其是合同及审核报告,了解到该工程项目属“三边工程”即边设计、边施工、边结算的工程,合同虽约定了工程造价及工期,但此类约定由于缺乏施工图纸的依据,只能作为暂估造价及工期,这种造价及工期均处于不确定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起诉后可能出现的情况是被告会申请法院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如此一来耗时较长而且鉴定结果不好把握,必将陷入长期诉累。

  为避免出现此种被动局面,我决定依据合同双方约定的以审核认可的工程造价为最终的结算价格条款进行诉讼,据此直接起诉要求开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l:LANG="EN-US">250万元。

  审理经过

  诉讼中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我向法庭提交了造价事务所审定的工程结算价的审核报告以及经被告现场监理签字确认的顺延工期的证据。

  法庭经过审理,查清了案件事实,分清了违约责任,基本采纳了我方的意见和主张,确认了本案审核报告的法律效力,并以此否定了被告再进行造价鉴定的要求。被告因此调整了诉讼策略,当法庭决定不再委托专业鉴定单位进行造价鉴定时,被告即向原告支付了l:LANG="EN-US">100万元工程款,同时提出调解解决的请求。在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以审核报告确定的数额为依据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最终以撤诉的方式结束了本案的诉讼。

  专家点评:

  一起以工程结算纠纷而引起的针锋相对的激烈诉讼,最终以握手言和的方式得到了解决。本案值得总结的是:作为代理律师特别是熟悉建筑施工程序及其特点的专业律师,应根据建筑施工合同的特点以及施工过程动态管理的实际情况,要抓准双方合同约定的关键条款,依法辩驳,充分举证,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本案看似简单,实则有很多值得思考的地方;

  一、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的不确定性是建筑工程合同的重要特点。由于建筑产品生产环节多、涉及因素多、工序繁杂、施工变化大等特点,决定了它的价格即造价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一般来讲工程造价只能在竣工后根据竣工图纸算出工程量后,再按市场价依据国家定额规定的费率计算出确切的造价。专业律师只有在充分了解建筑产品的计价特点与方法,只有在熟悉建筑工程的施工程序,只有在掌握施工现场变化多端的实际情况下,才能在涉及建筑法律、经济领域的诸多纠纷的诉讼活动中按照事实与法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约定的竣工结算方式是解决本案争议的重要依据。本案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确认最终造价的方法是被告或被告委托的单位审核,已审核认可的工程造价作为结算总造价,该约定具有法律操作性和效力。本案正是抓准了这一关键条款,据理力争解决了纠纷。

  三、在工程合同中明确竣工结算方法的约定是防止合同纠纷的重要措施。“建筑工程竣工结算难”已成为当今建筑市场拖欠工程款的重要原因。被告往往以拖延竣工结算的合法手段达到其拖延付款的非法目的。当前在建筑法律法规特别是工程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尽完善的情况下,在建筑承发包合同条款中加强竣工结算方法、程序、依据、时效等内容的约定尤为重要。在工程合同中加强竣工结算条款的约定也是避免或施工合同纠纷的重要对策,是预防经济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上一条: · 析工程造价争议的解决方式
下一条: · 工程造价纠纷原因分析及其解决途径探讨
  最新工程建筑案例: 
·最高检检察长应勇: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等重罪
·越南呼吁中方保持克制,随后中国万吨海警船现身
·定了!2024年高考全国统考时间为2天
·熬夜成瘾!熬夜背后的7大原因,为什么你晚上睡
·本轮雨雪天气河南铲冰除雪里程超10000公里
  最新工程建筑咨询: 
·如何开发票(0回复)
·【喷雾型迷葯】(0回复)
·外地企业注册分公司的一些问题(2回复)
·能不能帮我要回工钱(1回复)
·工程拖欠(0回复)
  北京工程建筑律师:   
全部工程建筑律师>>
 
全部北京律师>>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网友评论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委托案件
  咨询在线律师 查看律师电话
 
  按专业频道查看法律案例
民事类
拆迁安置 民商事务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保险理赔 消费权益 抵押担保
经济类
纳税筹划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个人独资 金融纠纷 经济仲裁
污染损害
知识产权 连锁加盟 银行保险 不当竞争 网络法律
刑事行政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公安国安 公司犯罪 海关商检 工商税务
公司类
公司诉讼 股份转让 破产解散 资产拍卖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公司收购
涉外类
海事海商 外商投资 合资合作 涉外仲裁
非诉类
工商查询 资信调查 私人律师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移民留学
 
用谷歌搜本站
 
用百度搜本站
 
工程建筑案例
最新
推荐
热点
 
  工程建筑视频                    全部>>
优秀历史建筑 岂容违
“四星公厕”被拆除:
监理工程师 建设工程
注册监理工程师法律法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