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造价纠纷的现状
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因建筑工程承包双方对建筑工程承包责任及法律观念不强等造成工程款拖欠、施工质量差等问题所引起的纠纷案时有发生。一般,工程造价纠纷主要发生在招投标、决策和设计阶段的合同、施工阶段设计变更、工程结算等等方面。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利益都将受到更大损失。而由此产生的豆腐渣工程更会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纠察力度,完善监督治理体系非常要害,相关治理部门应对工程的招投标、承建人的资质、工程合同签订、施工质量、审核验收一系列过程严格把关。还应该树立老实信用观念,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承建单位均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私人住宅也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者持资格证书的个体工匠施工。
现阶段,合同价格条款不严密,不合法的无效条款仍旧存在等,而由施工方提出诉讼,或停工待款,迫使业主通过工程造价治理部门仲裁或法院判决来解决双方的纠纷,详细表现在以下几点:
(1)合同价过低,施工单位天利可因,实施停工,造成纠纷。
(2)现场签证不严密,或因监理方受贿心虚,对乙方多报工程星不能从严把关。
(3)对材料价格认定不一致。
(4)施工方对合同中不合法的无效条款通过正当法律途径进行更改。
(5)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甲方拒绝付款。
(6)非施工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要求赔偿补偿等。
(7)业主要求提前竣工,赶工费的争议。
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是承发包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保证,合同条款中的每一项内容都直接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合同条款的内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合同也不能面面俱到,预知将来随着工程建设的全面开展而逐步显现出来的弊端,从而发生工程造价的纠纷。
二、工程造价纠纷的原因分析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从工程的立项决策阶段到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都会发生纠纷。其中的原因很多,很好的研究并加以运用,对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建筑市场混乱
建筑市场混乱是导致工程造价纠纷的外部环境因素。
(1)现阶段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施工方被迫压价承包,使一直处于微利经营的施工企业无利可图。
(2)建筑产品价格管理不力.无法制止建筑产品的&;ldquo;倾销&;rdquo;现象。
(3)建筑企业等级管理办法的漏洞使大量固定成本极低的施工企业得以生存,对建筑市场的&;ldquo;倾销&;rdquo;现象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以上三个方面原因造成了建筑市场一定程度的恶性竞争,使得施工企业争相压价然后在工程合同签订以后,再通过以下不正当手段牟利:①偷工减料,强压成本;②以次充好.虚报材料价格;③采取不正当手段,如行贿等,拉拢甲方及监理在合同履行中途变更价格或更多签虚报工程量。当上述三种手段都不起作用时.便诉诸法律,通过法律保护当事双方利益的条款起诉对方,造成工程造价纠纷。
(二)业主及监理缺乏工程造价知识和法律知识
(1)业主及监理在不太懂行的情况下,盲目追求降低承包造价,利用买方优势;不顾国家有关规定压级压价;提出不合法的无效条款迫使施工方无利可图发生纠纷,在所难免。
(2)施工方利用业主缺乏相应知识和盲目压价的心理,故意接受其提出的不合法条款,签订承包合同,而后诉诸法律,起诉对方,利用这些无效条款迫使对方就范,以达到增加工程造价的目的。
(三)工程造价管理脱节,政策不配套
(1)造价管理部门对工程承包合同价审查疏漏是工程结算时发生工程造价纠纷的一个间接原因。
(2)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对业主缺乏约束力,对于他们违背规定的行为没有相应的强制性措施,使造价管理流于形式,助长了工程造价纠纷的发生。
(3)政出多门、文件打架也是造成工程造价纠纷的重要原因。
(四)现行工程造价计算方法和计价依据不够完善。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在施工过程中,常常能找到纠纷的依据。我们现行定额的编制是在正常施工条件下进行的,而建筑产品的多样性、复杂性,不能用一个固定的模式去一概而论。随着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发展和应用会更加突出。
(五)施工设计深度不够。
施工设计深度不够,尤其是现在市政工程属政府指令性计划工程,往往是仓促开工,迫切竣工,设计、拆迁、施工同时进行,造成设计的严密性大打折扣,设计变更很多,初期设计不能准确地反映工程的真实性。因此,过多的设计变更,施工签证,使工程决算一再提高,造成施工纠纷的可能性。
另外,还有其它原因,如自然条件的变化、各种不能预见的政策性调整等等,都可能引起纠纷。
三、工程造价纠纷解决的途径
(一)避免工程造价纠纷的对策
(1)合同条款签订应严密、有效。首先,施工方和业主有关人员应认真学习《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知识,认真学习国家和地市的有关工程造价的各种文件规定,并严格按规定办理工程预结算。二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业主不盲目压价,施工方不接受不合理压价要求,不施&;ldquo;苦肉计&;rdquo;以免签订不合法的无效条款。
(2)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资料。
(3)施工图预算要全面、准确、合法、有效。
(4)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现场签证制度.监理工程师应做到守法、诚信、公正、科学。
(5)在开工前应签订材料价格确认方案的规定性文件,并严格执行.以避免以材料找差引起纠纷。
另外,各级工程造价部门应大力宣传有关造价的政策法规,完善造价各环节的管理措施。
(二)工程造价纠纷,主要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1)协商
按照法律和商业惯例,一旦出现商业纠纷,双方应首先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友好协商,寻求解决的可能性。双方既有商业联系,对纠纷产生的原因应是心中有数,假如双方从合作的愿望出发并持客观公正的态度,通过坦诚、细致的磋商,纠纷是不难解决的。要害是双方协商不应";;漫天要价";;、";;斤斤计较";;或";;得理不让人";;,而应依据双方的协议,遵照有关的法规和通常的商业惯例,本着互谅互让、实事求是的精神,提出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即可达成和解协议。这是大多数人的首选方式。当然,这种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损害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不惊动";;官府";;,不花钱聘请律师,不支付";;堂费";;,不受时间、地点和法定程序的限制,能维持双方的商业关系,消除隔阂或误解,增进双方的情谊。
2)调解
经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可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等)出面进行调解。业务主管部门是依法负有对日常商业活动的指导、管理、监督之责,他们比较认识本行业的业务,比较全面的把握情况,由其出面调解,既轻易做纠纷双方的思想工作,又能准确运用法规,提出合理和中肯的解决方案。此外,主管部门还可以运用法律和制度答应的方式,给纠纷双方以必要的帮助、照顾和支持。
假如协商一致,纠纷双方也可以共同委托所信赖的第三者(个人或团体)出面调解。由第三者进行调解,有较高的灵活性、中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比较超脱和公正,不致因某种利害关系而偏袒一方或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调解专家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耐心细致说服双方,以自己专业和人格上的感召力促使双方互相让步而达成和解。
(3)仲裁
假如纠纷双方不愿通过协商和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就只能在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中作一选择。仲裁作为解决商业纠纷的重要方式,具有与法院诉讼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强制执行效力。目前,更多的商家宁愿选择仲裁而不愿到法院诉讼,这是因为:
第一,仲裁机构比法院更独立、公正。如工程造价仲裁委员会,它不隶属于任何行政、党务机构,在审理案件中,能完全排除外界的干扰,做到依法、独立、公正。此外,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大多是在海内、外有相称影响力的法律、经贸、科技方面的知名专家。专家审理案件,更专业,更公正。
第二,仲裁程序更简便,审理期限更短,效率更高。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其本身没有上诉或再审程序,仲裁过的纠纷不能再到法院申诉,仲裁一经裁决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第三,商家在仲裁程序中有更大的自主权。仲裁程序完全体现商家的&;ldquo;意思自治&;rdquo;,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仲裁语言、甚至仲裁所依据的程序规则和适用的法律,均由商家自主选择。
第四,仲裁实行一审终局,没有上诉,因而仲裁费用更低。此外,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第三人不可旁听案件审理,媒体也不得报道仲裁程序及裁决,因此,仲裁更能保守商业秘密。
(4)诉讼
毫无疑问,诉讼是解决商业纠纷最严肃的手段,同时也是最终的手段,在万不得已之下才予以采用。目前投诉立案难,程序烦琐、耗时漫长,诉讼费、律师费高,不可猜测的因素(如法官素质、行政干预、地方保护等)多、风险大。随着司法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打官司";;将变得越来越方便、越来越公正。
五、工程造价纠纷解决方法的改进
工程造价纠纷的解决应当遵循以下几点:
1、在建设工程纠纷中,涉及工程款纠纷的,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判决;如果约定不明确,如暂定等,但约定按照某一定额进行结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应当明确按照该定额进行结算。这样做是符合《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的。但是,法院这样做的前提是有赖于工程造价行业的观念和管理方式的改变。其核心在于如何看待建设工程定额的性质,一旦明确了定额不是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后,这种变化是必然的。但是,人民法院在这一改变前并不是无能为力的,因为理论上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具有最高效力的行为指针。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尊重当事人的判决来推动这一变化。
2、应当答应当事人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提起诉讼,也可以对工程造价进行阶段性的鉴定。不能一概地要求建设工程诉讼必须是在工程竣工后进行。
3、对于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必须严格追究。不能因为建设工程纠纷的违约责任追究十分困难就放弃追究,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许多问题(包括质量问题),都是产生于不能严格履行合同。
此外还有必要在合同的结算方面加以完善。
完善合同的结算条款:为避免合同造价纠纷,积极的办法就是当事人在设定承发包合同时增加工程造价过程控制的内容,按工程形象进度分阶段进行结算并确定相应的操作程序,使承发包合同签约时不能确定的工程造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约定的程序得到确定,从而避免可能出现的造价纠纷。
一般认为,针对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设定造价过程控制程序需要增加以下条款:
(1)约定业主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提供施工图的期限和开发商组织分段图纸会审的期限;
(2)约定承包商收到分段施工图后提供相应工程预算以及业主批复同意分段预算的期限;经业主认可的分段预算是该段工程备料款和进度款的付款依据;
(3)约定承包商按经业主认可的分段施工围组织设计和分段进度计划组织基础、结构、装修阶段施工;合同规定的分阶段进度计划具有决定合同是否继承履行的直接约束力;
(4)约定承包商完成分阶段工程并多质量检查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向业主递交该形象进度阶段的工程决算的期限,以及业主审核批准的期限;
(5)约定业主拨付承包商各分阶段预算工程款的比例,以及备料款、进度款、工程量增减值和设计变更签证、新型特别材料差价的分阶段结算方法;
(6)约定全部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后承包商递交工程最终决算造价的期限,以及开发商审核是否同意及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法,双方约定经业主提出异议,承包商作修改、调整后双方能协商一致的,即为工程最终造价;
(7)约定承发包双方对结算工程最终造价有异议时的委托市价机构审价以及该机构审价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承认该机构审定的即为工程最终造价;
(8)约定双方自行审核确定的或由约定审价机构审定的最终造价的支付以及与工程保修预留款的互相类系和处理方法;
(9)约定结算工程最终造价期间与工程交付使用的互相关系及处理方法,实际交付使用和实际结算完毕之间的期限是否计取利息以及计取的方法。
建筑工程承发包合同对事先难以确定的造价设定分阶段预决算和确定工程最终造价的特别约定,与承发包合同的其他条款,例如分阶段工期及质量标准、分阶段备料工程款的支付及调整及竣工交付使用的限制等都有密切的联系,与政府的专业管理和社会的配套服务和中介机构的服务也有直接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