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22日,某建筑公司与某乡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的主要内容为:某建筑公司承建某乡政府中心校教学楼工程(建筑面积1982m2),合同中标价为158.58万元(含水电安装工程价款17.154万元);开工日期为2008年4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08年11月30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价格按合同中标价一次性包死,质量达到国家优质工程标准。后因双方在工程造价上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经双方共同选定的工程鉴定机构对上述工程进行价格鉴定,鉴定结论为上述工程造价为136.2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工程造价的鉴定结论与双方之间的合同中标价不符,但仍应以合同中标价为准。遂依法判决某乡政府依约给付某建筑公司158.5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