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书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申请人:盛立福,男,1922年7月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第二运输公司退休工人,现住西安市灞桥 区半坡二村十四号。
申请理由:
1958年,申请人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错误地拘留并错误的控告到灞桥区人民法院,灞桥区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于1958年12月7日作出(58)灞法刑字第1231号《刑事判决书》,错误的给申请人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社会管制一年,且管制期间剥夺了申请人的政治权利,并错误的执行。申请人身为一名参加过“淮海战役”的老战士,实在冤枉!
申请人的儿子盛成业1969年参军到新疆边境阿尔泰专区77部队服兵役,保卫祖国。服役两年后,人民政府以申请人被判刑且蹲过监狱为理由,说申请人儿子出身不好,家庭政治面貌有问题,1971年在没有查清问题的前提下就强行通知部队将申请人儿子被株连开除回家。申请人无辜的儿子更是冤枉!
为了申请人和儿子的清白,申请人多次向政府反映喊冤。政府对申请人儿子进行2年多的审查,没有发现任何问题,1974年才将申请人儿子安排到西凤酒厂工作。申请人儿子因为申请人的被错判,因此失去了两年多的大好青春年华,人生从此抹上了黑影,既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更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工作和生活都受到很大的影响。后又转到西安冶金厂上班,后因在西安冶金厂医院动手术发生医疗事故,成为残废、丧失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
面对法院的错误判决,申请人怎能咽下这口气,申请人坚信共产党不会冤枉好人,一定会给申请人一个清白!申请人多次上访申告、伸冤,历尽千辛万苦,综于引起了人民政府和法院的重视,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申请人的案件重新审查,进行了再审,并于1998年9月3日作出了(1998)灞刑再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将原审判决撤销,并宣判申请人无罪。
但是,灞桥区人民法院的(58)灞法刑字第1231号《刑事判决书》对申请人的错误判决,给申请人和申请人儿子及家人都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痛苦。这些伤害和痛苦是无法弥补的,但是申请人作为一名受害者,有权利要求国家给予国家赔偿,以弥补申请人的损失和伤害,让广大人民群众也知道申请人不是一个罪人,申请人是一个清清白白,被冤枉的人。为了弥补自己和儿子因此受到的伤害,讨个说法,申请人被迫又走上了上访申告的道路。2004年11月5日申请人才终于拿到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的书面答复,可万万想不到的是,结果令申请人大失所望,答复竞说申请人“要求国家赔偿无有法律依据”!?申请人怎能心甘!这个不白之冤,申请人又将蒙受到何时?如果不能讨到合理的说法,我身为一个80多岁的老同志,面对国家依法治国的今天,将死不瞑目!2004年11月8日申请人被迫根据《国家赔偿法》等规定,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经过4个月的等待,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材料又转回灞桥区人民法院进行解决。灞桥区人民法院再没有给予任何书面答复,只是口头说让申请人到人大解决。无奈,申请人只好向贵单位申请请求给予处理,给予经济赔偿,以弥补申请人的损失和伤害,让广大人民群众也知道申请人不是一个罪人,还申请人一个清白!
此致
申请人:盛立福
200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