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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逆向审查”的视角透视北京天价索赔案结果

中国法律网 来源: 2011-6-23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北京市最大的建材综合市场 ——上地建材城于去年7月被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违法建筑为由夷为平地;2005年11月4日,上地建材城销售中心(负责人郭俊琴)以越权执法为由将海淀城管大队告上法庭,索赔六亿元人民币,这也是北京市最大的一起行政诉讼案(注1)。由于该案涉案标的臻于天价,而且发生在“天子”脚下,因此行政争议爆发后,媒体报道铺天盖地,学界评点连篇累牍,社会反响哗然空前。据悉,11月4日那天海淀区法院经过一个上午紧锣密鼓的法庭调查,宣布休庭择日续审,因此该案尘埃尚未落定。

  笔者无缘旁听海淀区法院的庭审,因此不知当时法庭调查的情形如何。但如果按流行的传统行政审判方式推测,则法庭很可能步当事人之后尘卷入了证据的海洋,茫茫然举步维艰。那么,有没有一种好的办法跳出这一受制于人的庭审怪圈呢?答案是肯定的,运用“逆向行政审判方式”,从行政结果开始审查不失为一条理想的出路。“逆向行政审判方式”的核心为“三经三纬”逆向审查,其中,“三经”逆向审查即是从行政结果审查开始,依序进行行政主体审查、行政实体审查和行政程序审查,再经总缆定论,从而稳准快地得出行政裁判结果。如果具体运用到北京天价索赔案,则其中的行政结果审将会清晰地透视出被诉行政结果的本来面目实质上呈“三足鼎立”的状态。

  首先,由原告抛出行政结果。对北京天价索赔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一开始,法庭可首先指示原告上地建材城销售中心(下称上地建材城)出示该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客观存在的事实根据。此时,原告很可能出示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下称海淀城管)对上地建材城所作出的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实施强制拆除行政行为的有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或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甚至视听资料;同时,还可能出示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无论原告出示多少证据,出示哪些证据,法庭都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规定的“行政管理范围”和“行政行为种类”初步予以分门别类,并将相应证据对号入座。例如,如果原告上地建材城出示被告海淀城管对上地建材城所作出的京海城管罚字[2004]270068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之类的证据,则应将其归类于“城建行政处罚”;如果出示被告京海城管决字[2004]270068号《强制拆除决定书》之类的证据,则应归类于“城建行政强制”;如果出示被告强制拆除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结果之类的证据,则应归类于“城建行政赔偿”。

其次,由被告对质辨认核实。法庭将原告上地建材城当庭出示的用以证明被告海淀城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客观存在的证据分门别类后,指示被告分类逐一辨认证据,同时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阐明质证观点,重点表明是否属实,并宣读属实的本部门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之类的行政法律文书。如果被告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不属实、与本部门不具有关联性或来源不合法,则法庭可要求被告简明扼要说明理由,并可酌情要求出示相应的否定证据;然后,可由原告反向质证表明对被告所述及证据是否有异议,如有异议,则有何异议,并可出示相应的辩驳证据。如双方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客观存在的证据质证争议较大,焦点较多,则可酌情组织当事人有的放矢反复质证,直至没有新的异议和相应的证伪或证实的证据为止。

  最后,由法庭审核确认定性。在当事人双方辨认质证核实的基础上,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逐一审核,当庭确认原告当庭出示的用以证实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客观存在的证据的证明效力,并简要说明理由;同时,从确认有效的可以证实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客观存在的证据中归纳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结果,并分项确认行政结果的性质。如果被告对原告提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实施强制拆除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则法庭可以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客观存在,原告所诉的行政结果为两项,一项是城建行政处罚,另一项是城建行政强制,同时原告一并提出了城建行政强制附带的行政赔偿。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北京天价索赔案的性质不仅仅是媒体所称的城建行政强制,也不仅仅是媒体所称的城建行政处罚,更不仅仅是媒体所称的单独提起的城建行政赔偿,其真实面目应该包括三个方面,即应该定性为“城建行政处罚、城建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

  行政结果的先行审查可以准确锁定行政审判合法性审查的目标,可以准确控制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从而可以有效排除与案件无关的枝叶末节,为此后主动地有针对性地审查行政主体、行政实体和行政程序等是否合法奠定扎实的基础。由于本文从“逆向审查”的视角透视天价索赔案行政结果的素材均来自于网络,并非该案庭审的第一手资料,因此,无论是论点、论据,还是论证,纯属学术探讨,旨在抛砖引玉,均可能因素材的真实性存有水分而有失偏颇,不足为凭。不过,“逆向行政审判方式”是一种科学的审判方式,在实际庭审中,只要规范运作这一方式中的行政结果审查方法,就一定能够准确界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结果是什么,具体包括哪些方面,性质是什么,从而旗帜鲜明地树起至关重要的合法性审查的靶子。

注1:参见《中国法院网》“案件传真”2005年11月6 日发布的《北京最大行政诉讼案,海淀城管遭索赔六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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