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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的构成

中国法律网 来源: 2011-6-16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清资核产是实现企业知识产权科学管理的第一步,每个企业应定期对本单位知识产权进行全面清理,以准确界定本单位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要做到这点,先决条件是企业必须对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其构成有充分地了解。

 

不少企业对知识产权的某些具体内容,因接触多而十分熟悉,譬如商标、专利等,可以说耳熟能详。但对知识产权整体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却甚为模糊。因而在对本企业知识产权进行分类汇总时,容易出现遗漏,最常见的是把关乎企业商誉的厂商名称、标记,亦或是版权的邻接权排除在外。有鉴于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先介绍一下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法律赋予人们在技术和文学艺术领域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为便于说明,我们且把这种专有权物化为企业资产,即智慧财产。企业知识产权并不完全等同于无形资产,它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只有同时具备下述构成要件的无形资产,才构成知识产权。

 

(1) 创造性,即所有人的知识产品与他人相比有自身的特点或进步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智慧财产,顾名思义是人们通过创造性的劳动而获得的智力产品,它必然蕴含着人类无限创造性思维。例如《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各知识产权所包涵的创造性程度各有参差,但无论如何必须保持最低限度的不同性,否则,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2) 非物质性,即智慧财产并无独立实体,需依托某种实体而存在。所有人对智慧财产的占有表现在对知识的利用和认识上,而非对实物的控制上。如专利,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占有,并不表现在对专利产品的占有,而是对生产该专利产品的专利技术或外观设计的占有,技术和设计均系非物质性的。

智慧财产的非物质性,令其成为一种特殊的财产,非但多次使用不会消耗;即使转让他人,所有权人仍可占有、使用,因此能为企业带来持续的、长期的经济利益,系每个企业不可多得的重要资产。

 

(3) 授予性,即法律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知识成果享有专有权 。它包涵了两层含意:一是法律赋予特定的人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取得同取得知识产权的人的人身密不可分。二是产权的取得方式,除版权为自然取得外,一般为登记取得,由法定的行政机关登记审批后,决定是否授予所有人。如专利权须经由专利局授予;商标权由商标局授予;计算机软件的版权由机电部、版权局共同授予。

 

上述三要素,相辅相承,互为依托,缺一不可。知识产权内容上须具备创造性;形式上须具备非物质性;取得方式须具备授予性;同时具备三性,才构成法律所保护的知识产权。

 

企业知识产权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总体上包括:工业产权、版权、高新技术产权三大块。

工业产权指人们在生产活动中基于智力的创造性劳动所产生的一种权利。从狭义上讲,工业产权的内容主要是指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其中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商标权包括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由不正当竞争权引申出的商业秘密等。

 

版权,在我国又称之为著作权。是作者依法对自己在科学研究、文化诸方面的著作或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版权保护的客体是: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等。

 

高新技术的产权,主要是指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出现的新的智力成果,如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生物工程及卫星、电缆传输等等高新技术成果。

 

充分了解企业知识产权的构成及内涵是各企业对知识产权进行科学化、系统化管理的关键。做好这一步,有利于将企业知识产权正确分类汇总,便于日后进行管理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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