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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死亡,为其保留的继承份额该如何处理

中国法律网 来源: 2011-6-15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这种情况属于《继承法》中的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问题。《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按此规定,分割遗产时,如果被继承人的妻子怀有身孕,就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但这并不等于说胎儿具有继承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因为胎儿尚未出生,不属于自然人,不能成为民事主体。法律之所以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目的在于保护胎儿出生后的合法权益。

  

  关于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的最终处理,一般分三种情况:一是胎儿出生后存活的,已保留的继承份额归其所有;二是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后又死亡的,为胎儿保留的份额由其继承人(即胎儿母亲)继承;三是如果胎儿在脱离母体时即属死体的,原为胎儿保留的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应当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行分割。

  

  如:胎儿因死胎而没有取得继承权主体的资格,不能继承为其所保留的份额。该份财产应当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再行分割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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