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遗产继承常识
中国法律网 > 遗产继承法律 > 遗产继承常识 > 正文
您好,点击直达北京分站>>
该频道下
首页 法制新闻 法律咨询 遗产继承律师 常识 案例 文书 贴吧  
 

继承的程序及遗产的处理

中国法律网 来源: 2011-6-15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一、继承的开始

  1、继承开始的原因。

  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继承开始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被继承人的死亡,分自然死亡和人民法院宣告或判决死亡。

  自然死亡,是指人的生命的终结。当前外国一般指呼吸停止,心脏停止跳动。现今医学界及法学家有争议,界定为脑细胞死亡。争议大的是安乐死,但均无定论。

  人民法院宣告公民死亡,这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失踪一定时期,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推定其死亡;或者依法剥夺其生命权判处的死亡。

  上述自然死亡和宣告或宣判死亡是继承开始的原因。

  2、继承开始的时间。

  ①公民自然死亡的时间。

  公民自然死亡的时间,一般以我国医学上公认的标准和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时间为准,可包括因病死亡、被害死亡、意外事故死亡。

  ②人民法院宣告或判决的死亡的时间。依法院宣告或判决执行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③准确认定继承开始时间的重要性。

  A、能确定遗产的范围和价值;

  B、能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及他们各自取得遗产份额的多少;

  C、便于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

  D、能确定遗嘱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④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间难以确定怎么办?

  按我国《继承法若干意见》第2条的规定:"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继承开始的地点。

  ①继承开始地点的确定

  通常以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如果被继承人的最后住所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不一致,可以确定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

  ②为什么要确定继承开始的地点?

  A、便于继承人继承遗产;

  B、发生纠纷便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C、便于继承人负有通知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责任;

  D、便于保管好遗产。

  4、继承开始的通知。

  我国《继承法》第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二、继承及遗赠的接受或放弃

  1、接受、放弃继承的形式。

  在实践中有的合法继承人愿意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有的则放弃继承,但不管接受或者放弃都要有一定的形式。

  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①明示的形式。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只能用书面或口头明确的意思表示,这叫明示。

  ②默示的形式。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视为接受继承,这叫默示。

  我国《继承法》第25条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责任。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quot;

  2、接受、放弃继承或遗赠的条件:

  ①必须在继承开始后进行;

  ②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③必须享有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民进行;

  ④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进行。

  三、继承权的丧失

  1、什么是继承权的丧失?

  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实施了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或违法行为,被依法取消其对某一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2、继承权丧失的法律依据

  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③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四、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

  1、权利义务概括承受。何谓权利义务概括承受?

  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这就是权利义务概括承受。

  2、限定清偿原则

  什么叫限定清偿?

  《继承法》第33条规定:"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3、几个继承人接受遗产,各继承人应按其继承遗产的份额比例分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

  4、执行遗赠依法应当首先清偿被遗赠人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五、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

  1、什么是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

  这是指公民死亡后,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未立遗嘱指定受遗赠人,也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全体继承人都放弃了继承权或丧失了继承权,受遗赠人也放弃了受遗赠权,其遗产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2、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上一条: · 胎儿死亡,为其保留的继承份额该如何处理
下一条: · 继承案件应提供哪些证据?
  最新遗产继承常识: 
·什么样的情况下,遗嘱无效?
·私生子遗产继承案中包二奶的代理权问题
·代位继承
·遗嘱继承纠纷
·遗嘱继承房产纠纷
  最新遗产继承咨询: 
·遗嘱(0回复)
·遗嘱?(0回复)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0回复)
·这样的遗嘱成立吗?(0回复)
·民事(0回复)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全部遗产继承律师>>
 
全部北京律师>>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网友评论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委托案件
  咨询在线律师 查看律师电话
 
  按专业频道查看法律常识
民事类
拆迁安置 民商事务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保险理赔 消费权益 抵押担保
经济类
纳税筹划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个人独资 金融纠纷 经济仲裁
污染损害
知识产权 连锁加盟 银行保险 不当竞争 网络法律
刑事行政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公安国安 公司犯罪 海关商检 工商税务
公司类
公司诉讼 股份转让 破产解散 资产拍卖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公司收购
涉外类
海事海商 外商投资 合资合作 涉外仲裁
非诉类
工商查询 资信调查 私人律师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移民留学
 
用谷歌搜本站
 
用百度搜本站
 
遗产继承常识
最新
推荐
热点
 
  遗产继承视频                    全部>>
遗产继承 六岁女孩告
病床上的遗嘱
妈妈的房子
[法律讲堂]继承风波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