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证上写着他的名字,他后来也住在房子里。不过,55岁的妹妹一纸诉状把这位69岁的大哥告上法庭,要他搬出房子,还得到法院支持。这究竟怎么回事?
黄老伯是黄女士的大哥,原来租住在厦禾路。由于旧城改造,黄老伯与市危改办等单位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按协议,黄老伯得到一套位于前埔北区的安置房,不过,他得缴交购房款等费用共18.5万元。
由于黄老伯没有工作又没有经济来源,2002年4月份,在亲弟弟的见证下,黄老伯与亲妹妹黄女士签订协议,约定由妹妹全额出资,以黄老伯的名义购置房子,房屋产权归黄女士所有。而黄女士自愿长期无偿提供一套在莲岳路的房子给黄老伯居住,但只限黄老伯本人使用。
兄妹两人依约照办,几年来,两人也相安无事。不过,今年上半年,黄女士将大哥告上法庭。黄女士诉称,今年3月份,黄老伯又出具书面材料,再次确认房产是她出资购买并声明愿意将该房产交付给她,但却一直拖着不与她办理过户手续。
“莲岳路的房子是店面,当时也是考虑该店面可以用来出租获得租金,或者用来经营以解决生活问题,才同意跟妹妹签协议的,但后来妹妹不同意出租或做生意,我才又搬回前埔的这套房子居住。”黄老伯则辩称,当初是因为被妹妹欺骗才达成协议的。
黄女士还称,她又在前埔买了一套3室1厅的房子并装修好给黄老伯居住,但黄老伯表示房子产权不是自己名下,不同意居住,非得居住产权在自己名下的那套讼争房。
思明区法院认为,黄老伯违反约定,擅自打算将房屋出租或者经营,黄女士有权表示反对。黄老伯因此搬到前埔北区的讼争房,还不同意居住黄女士提供的新住房,是一再违约。
记者昨日获悉,法院最终一审确认前埔北区一里的那套房子属于黄女士所有,判令黄老伯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