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婚姻家庭案例
中国法律网 > 婚姻家庭法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正文
您好,点击直达北京分站>>
该频道下
首页 法制新闻 法律咨询 婚姻家庭律师 常识 案例 文书 贴吧  
 

同居八年没领取结婚证 感情破裂法院判决离婚

中国法律网 来源: 2011-6-13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案情:

  黄三(化名)、陈青(化名)这对“夫妻”没有领过结婚证,却都接到了一份离婚判决书。2月19日,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属事实婚姻的离婚案,准许原告陈青与被告黄三离婚。

  1990年,20岁的男子黄三与陈青经人介绍相识,按农村习俗办酒后两人便同居生活,1991年到1993年生育了两个儿子、抱养了一个女儿。后陈青发现黄三之前已与人同居生育有一子,两人便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打闹。2007年,因黄三怀疑陈青有外遇,陈青多次提出离婚。2008年初,陈青回娘家住,并于4月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以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陈青的诉讼请求。然而,两人的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同年11月陈青又以同样理由向法院提出离婚,黄三则答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的婚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属事实婚姻。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于2008年4月向法院提出离婚被驳回,同年11月28日再次提出离婚,被告亦同意与原告离婚,遂准许原被告离婚。法院还就原被告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

  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此条即是关于法定婚姻的规定。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定婚姻而言,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本案原被告共同生活了十几年,生育和抚养了三个儿女,符合事实婚姻的特征。

  我国对事实婚姻的认定,采取的是在不同的时期,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的存在,即承认事实婚姻与法定婚姻有一样的法律效力。公布实施后,明确只要未进行结婚登记,都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本案中原被告在同居期间、1994年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即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故原告于2008年提出离婚时,法院按事实婚姻处理,即像对待法定婚姻一样处理。

上一条: · 国内罕见家庭暴力案吉林宣判 一审判决11年
下一条: · 八旬老人称遭家庭暴力欲离婚
  最新婚姻家庭案例: 
·男方离婚起诉书
·什么情况下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探望权在什么情况下中止?
·起诉重婚罪需要什么证据?
·军人结婚登记是否有特殊程序?
  最新婚姻家庭咨询: 
·起诉离婚该判决是否公正合理?(0回复)
·如何取证(0回复)
·关于合法休假(0回复)
·结婚(0回复)
·独生子女办理条例(0回复)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全部婚姻家庭律师>>
 
全部北京律师>>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网友评论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委托案件
  咨询在线律师 查看律师电话
 
  按专业频道查看法律案例
民事类
拆迁安置 民商事务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保险理赔 消费权益 抵押担保
经济类
纳税筹划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个人独资 金融纠纷 经济仲裁
污染损害
知识产权 连锁加盟 银行保险 不当竞争 网络法律
刑事行政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公安国安 公司犯罪 海关商检 工商税务
公司类
公司诉讼 股份转让 破产解散 资产拍卖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公司收购
涉外类
海事海商 外商投资 合资合作 涉外仲裁
非诉类
工商查询 资信调查 私人律师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移民留学
 
用谷歌搜本站
 
用百度搜本站
 
婚姻家庭案例
最新
推荐
热点
 
  婚姻家庭视频                    全部>>
无处安身的爷爷
江苏未婚妈妈网上拍卖
荒唐的报复
婚姻变奏曲·致使的怀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