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时代设计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诉被告本溪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本溪政府)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时代的委托代理人钟晓鸿、孙长江,被告本溪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学仁、宗士烈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时代诉称:1991年1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的下属部门本溪市交际处签订了本溪市政府招待所的内部改造装修合同,合同规定了工程总造价2 350 000.00元人民币一次包死,以及其他相关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施工中后加工程及更改项目增加的费用共计385 017.65元。被告已付1 855 573.18元,尚欠879 443.47元。招待所装修过程中,原告还与本溪市交际处签订了本溪宾馆内部装修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总造价暂定2 280 000.00元以及其他的相关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也依约履行,施工中后加工程及更改项目增加工程费120 000.00元,被告已付1 800 000.00元,尚欠600 000.00元。上述两项工程是由本溪市交际处签订实施的,该处是本溪市政府的职能部门,故被告应承担还款责任。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1 479 444.51元及滞纳金540 000.00元。被告本溪政府辩称:(1)关于招待所装修工程合同问题。该合同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索要施工中后加工程及更改项目增加的工程费用,并无双方认可的文字记录,需要双方据实审定核算。(2)关于本溪宾馆装修工程合同问题。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并未完全按合同约定的项目施工,存在明显的违约。(3)原告逾期完工,应承担违约责任。(4)部分项目不合格,工程至今未验收。原告在招待所和宾馆装修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其诉讼主张不当。
经审理查明:1991年11月初,本溪市交际处就本溪市政府招待所的内部改造装修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原告新时代作为投标者参加了竞标。本溪市交际处在对原告新时代依据其提供的设计图纸所做的工程预算审定后确认该公司为中标单位,并与其于1991年11月14日签订了合同书。合同约定:装修工程内容为改扩大楼一层门厅;装修普通客房78间;套间18间;小会议室2间;公共卫生间;大小餐厅6间;咖啡厅、酒吧间各一间;四层卡拉oK酒吧问;办公室2间;接待室2间;安装中央空调系统等(详见工程预算,设计图纸)。工程造价235万元一次包死。工程自1991年11月18日开工,绝对工期90天完工,如遇停电及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工期顺延(新年、春节扣出法定假日七天)。如误工每天罚款0.5万元,如提前竣工每天奖励0.5万元。合同还约定了工程款的给付方式、双方责任、发生纠纷的处理方式等相关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新时代依约进行施工。在施工中,原告新时代除完成预算内项目外,还增加施工大门外台阶、二间普通客房、消毒间、台球室、大会议室、小会议室、上下水工程、餐厅、灶房、卡拉OK设备、二层及三层正厅矿棉天花板、墙身刮大白、油漆墙裙等预算外项目。同时,原告新时代还变更原设计施工了小餐厅配餐室的天花板改铝扣板、大餐厅墙围改颜色等项目。1992年6月本溪市交际处在未办理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接收使用了装修后的本溪市政府招待所。经本院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鉴定,本溪市政府招待所内部改造装修工程造价为2 923 991.00元。该工程施工期间,原告新时代还与溪市交际处、本溪宾馆筹建办公室于1991年12月9日签订了本溪宾馆的内部改造装修合同书。合同约定:工期为三个半月,从1991年12月15日至1992年3月末。预算造价暂定为2 280 000.00元,以审查后的施工预算加变更、签证按实结算。该合同还对工程概况、装修质量和验收标准、设备材料供应、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双方负责事项、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新时代依约进行施工,施工中因原设计多处变更和土建工程的逾期而致装修工程未能如期完工。1992年9月,本溪市交际处、本溪宾馆筹建办公室也在未验收的情况下随土建工程和原告新时代的装修工程的完工而接收使用了本溪宾馆。经本院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鉴定,本溪宾馆内部改造装修工程造价为2 672 255.00元。本溪市政府招待所和本溪宾馆的内部改造两个装修工程总造价合计为5 596 246.00元.被告本溪政府陆续给付原告新时代工程款3 655 573.18元,尚欠1 940 672.82元。
上述事实有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的鉴定结论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本溪市交际处、本溪宾馆筹建办公室均是本溪政府不具法人资格的下属部门,其与原告新时代所签订的本溪市政府招待所、本溪宾馆的内部改造装修工程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本溪政府享有和履行。在本溪市政府招待所内部改造装修工程施工中,原告新时代除施工了预算内项目外,还施工了部分预算外项目和变更原设计项目。根据双方的约定,本溪市政府招待所装修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预算和设计图纸,而工程预算又是以设计图纸为基础,且该预算业经被告本溪政府审核同意。因此,本溪市政府招待所内部改造装修工程造价既应包括预算内项目造价,也应包括预算外增加项目的造价和变更原设计项目的差价。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依此所做的造价鉴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新时代是否应承担本溪市政府招待所内部改造装修工程逾期责任问题,因该工程施工中增加项目和变更原设计导致工程逾期,其责任不在原告新时代,故不予追究其逾期责任。本溪宾馆的内部改造装修工程造价,已经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依据双方约定的按实结算方式做了鉴定。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于以确认。至于该工程未能按期完工,其原因是由内部装修工程施工中原设计多处变更以及土建工程的影响,其责任也不应由原告新时代承担。被告本溪政府先后给付了原告新时代部分工程款,尚欠部分亦应给付并承担相应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4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本溪市人民政府给付新时代设计工程公司尚欠工程款1 940 672.82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本溪市人民政府给付新时代设计工程公司自1992年10月16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前项尚欠工程款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 107.00元,鉴定费20 000.00元,共计40 107.00元由被告本溪市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