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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出资1.4万元合买婚房 悔婚后要求分一半房产

中国法律网 来源: 南方日报 2011-6-1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广州一男子为结婚买了套房,还将女友名字一起登记为户主,谁知买房后女友悔婚,而且还要分一半房产(本报曾于2009年11月28日报道)。

历时一年多,如今双方的官司打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昨日下午,省高院召集双方代理人举行听证会,这也是该案第四次审理。

2005年,小伍与比他大4岁的夏某在网上认识,随后建立恋爱关系。女方要求买房后才能结婚,小伍便用父母的大半生积蓄,在夏某家附近买了套房,并将夏某的名字一同登记为户主。房子买后,女方悔婚并要求分一半房产。

2009年6月,南海法院通过法庭质证,认定原告小伍为买房承担的费用为29万多元,而被告夏某承担的费用仅14000多元,最终法庭判决一人一半。小伍不服此判决,于2009年9月向佛山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佛山中院依据《物权法》纠正南海法院的初判,终判按出资比例划分。2010年4月,夏某对这一判决不服,向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2011年3月,佛山中级法院再审此案,判决结论回到“一人一半”。

听证会上,小伍的代理律师就佛山中院再审判决提出异议。律师说,依据《民通意见》和《物权法》规定均强调了纠纷财产判为“共同共有”的前提必须是“不能确定出资额”。佛山中院的再审判决推定上存有疑问。

夏某亲自出席听证会。她强调,2007年上半年两人房产纠纷发生在《物权法》生效之前。其代理律师表示恋爱和婚姻不同“婚姻就是不分你我”,以结婚为目的买房即可视为共同约定。夏某还指出,按出资比例作为分房比例有失公允,而且判决书上的80万元房价明显低于该楼盘现在的实际房价,她表示自己已经让步很多,男方已经获利几十万元。

对于审判长的调解意见,小伍的代理律师同意支付6万元给女方达成和解。而夏某当场拒绝接受调解。

官司还有待裁决,但这个案子足以给恋爱中的青年提个醒:恋爱很美好,财产关系很现实,不要因冲动而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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