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上诉人不愿接受判决结果 重庆晚报记者 任君 摄
袁正敏受伤情形(资料图片)
还记得两年前发生在石桥铺渝州新城的“天降叉棍伤人案”吗?两年多过去了,元凶仍没有找到。昨天,这起倍受社会关注的案子,在历时800多天的马拉松式诉讼中尘埃落定,除两户业主免责外,法院终审判决47户业主共同补偿20万余元。
新闻回放:通道摆摊时受伤
2008年11月24日11时许,22岁的袁正敏在九龙坡区石新路33号渝州新城2号楼7号、9号户型阳台下面的小区通道摆摊,经营小百货和影碟。突然,一根金属叉头的叉衣棍从高空坠落,插入她右侧额顶部,致其受伤。袁正敏住院治疗30天,花掉6万多元医疗费后,暂时回家治疗。
袁正敏的丈夫凌勇多次去现场找寻肇事者,均空手而归,无奈之下,把2号楼7号、9号户型49套房的业主一起告上法庭,索赔40万元。
去年6月,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判决,除了一套没人住的清水房业主不担责外,48家住户每家各自赔4326元。
二审开庭:又有一户免责
一审宣判后,大部分业主上诉,市五中院在2010年12月8日二审开庭。
审判长称,二审期间,许多业主猜测袁正敏伤情并不严重,曾提出重新对其伤情进行鉴定,相关人员在与袁正敏交谈后,认为她的智力和身体确实有很大问题,建议业主撤回鉴定申请。
司法鉴定认为,袁正敏目前轻度智力缺损,属七级伤残;左侧肢体不全瘫属七级伤残;颅骨缺损属十级伤残。
昨天该案继续开庭。2号楼5-7的刘女士拿出了事发第二天的报纸作为证据,报道称刘女士家的阳台被广告牌遮挡了,属于全封闭状态,不可能掉叉棍下去。
合议庭经过合议后,采纳了刘女士的这份证据,排除了从她家阳台掉叉棍下去的可能性。
二审宣判:补偿提高92.4元
审判长表示,本案中的侵权人不能确定,但可以确定是该幢楼中的某一户。因此,除了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应按份补偿。
审判长当庭二审宣判,基本维持一审判决,除了清水房业主和阳台被遮挡的刘女士,其余47户59名业主每户补偿袁正敏4418.4元,比一审增加92.4元。
如不支付,将申请强制执行
凌勇告诉重庆晚报记者,妻子身体不适,这几天都喊头疼,所以没能前来。现在她每天还需吃药。由于全家举债治病,已经无力供女儿上幼儿园。
面对“连坐”式的赔偿结果,众多业主表示不愿意给钱,因为事发时大多数已出租给租赁户,要赔也该租赁户去赔。官司打了两年多,原来的租赁户早就搬了,而且有个房屋已经换了几拨租赁户了,难道要自己当赔匠不成。
业主们的代理律师周大成表示,按照法律规定,业主们赔钱后,可以向租赁户追讨,但时间相距太久,已经很难再找到那些租赁户进行追讨。
袁正敏的代理律师胡朝万表示,因为是终审判决,判决后即生效,如果业主不愿意支付,伤者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