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4月7日,消费者于女士在我市某大型超市花5.9元购买一袋达利园派,回家吃的时候,发现里面有棉花团,于是找商家赔偿,然而商家只同意赔偿十袋达利园派,不同意赔偿现金。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九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商家向消费者道歉并赔付十倍现金60元,顾客十分满意。
本案中商家销售的食品中含有异物,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家只同意赔偿消费者10倍的等同食品,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销售者应该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商家往往是利用消费者不懂法而钻法律空子,但是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逐渐增强,以及工商部门对消费维权力度的加大,消费者的权益将会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