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产公司故意隐瞒讼争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的被撤销,法院判决房产公司应向王某承担因欺诈行为而严重损害原告权益的27万元。
详细案情:
2004年8月24日,王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一套价值27万元的房屋,王某首付12万元房款,剩余15万元通过银行按揭付款。而且双方约定,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纠纷;若出售的商品房设有他项权利(比如抵押权),房产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公示和明确告之王某。
合同签定当天,王某通过转账支付了12万元房款。同年9月29日王某的按揭贷款划入开发商的帐户。同年10月,王某在交付了房屋税费等费用后,房产公司将房屋交付给王某。直到2005年6月,王某见房产公司迟迟不为自己办理房屋的权属证书,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房产公司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并及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在诉讼过程中,王某获悉他购买的那套房子早在2001年6月就由房产公司抵押给银行,而自己此前毫不知情。而且,这房子在2002年9月,因房产公司与建筑公司的建筑工程款纠纷,已被法院司法查封并准备拍卖抵债。在向律师咨询后,王某于2005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消《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公司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54万元。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房产公司未到庭应诉,但其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表示原告所述属实,只同意撤消合同,而不同意对原告作任何赔偿。
法院判决:
2005年9月,法院对该案作出缺席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被告故意隐瞒讼争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事后亦未能采取补救措施撤销在讼争房屋上所设定的抵押,故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判决:撤消双方签订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返还购房款;除退还购房款外,被告同时应向原告承担因欺诈行为而严重损害原告权益的赔偿责任,以27万元计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