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日渐临近,针对目前消费合同中的许多不法现象,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渐严峻。对此,法律快车律师针对目前许多合同中存在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提出了建议。
利息支付不能有双重标准
【案例】李小姐在沪上一家知名保险公司办理了一份“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开户时,25周岁的李小姐无意间将自己的年龄填成了虚岁27岁。三年后,她在一次意外摔伤后要求理赔,保险公司对她说:按照《保险法》规定,理赔标准应按照你投保时的实际年龄(即25岁)开始计算。李小姐并未支付过“25岁”、“26岁”这两年的保费,保险公司遂要求李小姐补齐欠款,外加欠款的利息,然后启动理赔程序。对补缴保费,李小姐欣然接受,但对于支付利息,她提出了异议:“填写年龄时,在场的保险公司业务员没及时提醒,保险公司在核查保单时也没发现问题,要说过错,主要过错是保险公司,我已经补了款,凭什么还要交利息?”更令她愤愤不平的是,这家保险公司以前曾错收过李小姐一笔费用,但保险公司当时除了退费,也没支付给她这笔错款的利息。
【律师点评】保险公司在利息支付方式上采取“双重标准”。对保险公司有利时需要消费者支付利息,反之保险公司就不肯付利息,这是典型的不公平条款。建议在修订保险格式合同时,采取双方支付利息或者均不支付利息的方式。同时,核实被保险人年龄应是保险公司工作之一,不能以工作上的疏忽要求消费者来承担相应结果,这一点也应在《保险格式合同》中有所体现。
二手车买卖合同应设定金上限
【案例】在“行家”推荐下,一款“二厢富康1.6”进入了小王的视野。三年的车龄、自动挡、真皮、方向助力、香槟色,每一点都符合小王的要求,尤其是5.6万元的“绝对心动价”,一下子就激起了小王的购买欲。经销商要求小王当即预付占车款40%的定金(2.24万元)。但当他回家向妻子宣布这条消息时,妻子极力反对。小王只得退车,并愿意牺牲部分定金,但对方一口拒绝:“因为你付了定金,我只好拒绝了出价7万元的买家,你现在不要了,我的损失怎么办?”2.24万元的定金有去无回。
【律师点评】为了确保双方交易顺利进行,或约束交易双方的违约行为,二手车交易时,卖方通常会要求买方在达成购买意向时,交付一定比例的定金,待车辆过户时,买方再向卖方支付余款。这原本无可厚非,但个别卖方在定金上漫天要价,定金可以高到总价的30%、甚至是总价的50%!完全逾越了有关定金的法律规定。律师提醒消费者,按照《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最高限额是成交额总价的20%,一旦超过20%,该合同可视为无效。为此,律师建议在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中应明确写入:“交易定金的上限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