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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旬员工状告单位年龄歧视被判赔8000元

中国法律网 来源: 2011-6-10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因认为自己在单位遭受了不公平待遇,53岁的刘先生以年龄歧视为由将其所在的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昨日,东城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单位补偿刘先生8000余元,但并未认可单位存在年龄歧视的行为。

  据刘先生诉称,2006年5月,他到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员工通道门卫。但因自己年龄偏大,单位始终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且他的待遇也与其他员工不同。“其他员工均享有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误餐补助、交通补助等,单位均未给我发放。我每周工作60个小时,单位却只按每月200元标准发放加班费。”刘先生表示,2007年12月,单位与其他员工都签订了1年的固定期合同,但他认为他已在单位工作1年多,在单位一直未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视为双方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拒绝签订该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7年12月25日,单位解除了与刘先生的劳动关系。

  而某物业公司方面则表示:是刘先生本人不愿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但同意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工资和加班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于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因此,刘先生要求认定他与单位于2006年5月起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应当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关于刘先生称物业公司对他实施就业歧视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单位有权安排各个岗位不同的工作时间及工资待遇,该安排并非涉及对刘先生实施了就业年龄歧视。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判决物业公司补发刘先生最低工资不足部分、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共计8000余元,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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