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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跳槽东家扣档案 集体诉讼索赔动辄千万

中国法律网 来源:北京晨报 2011-5-5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飞行员作为稀缺资源成为各航空公司争夺的对象,这也导致了飞行员辞职现象逐年增多。昨天,来自顺义法院的调研报告显示,由于飞行员跳槽与老东家并未达成一致意见,航空公司的损失尚未弥补,导致公司在判决解除合同后仍克扣飞行员的档案。虽然胜了官司,但飞行员仍难以真正“赎身”,重新开始新的飞行。

集体诉讼多发 索赔动辄千万

我国目前飞行员供给严重不足,成熟飞行员成为各大航空公司争抢的对象,尤其是民营航空公司提出诱人的条件到国有航空公司挖人,导致飞行员与老东家频上公堂。此外,航空公司存在超时飞行、克扣工资、承诺不兑现、同工不同酬等现象,引发飞行员提出解约诉求。自2004年至今,顺义法院共受理因飞行员辞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62件,在已结案件中,撤诉12件、调解18件、判决29件,调撤率为50.8%。

据顺义法院研究室杨秀芝介绍,由于飞行行业的特殊性,飞行员劳资纠纷一般涉案标的额较高,双方当事人之间诉求的差额工资、经济补偿金、违约金以及赔偿金等动辄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在飞行员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航空公司一般会反诉要求继续履行或者赔偿培训费等经济损失。此外,诉讼具有群体性,一家航空公司的几名或者十几名飞行员集体辞职,其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基本相同。

老东家留档案 解约难“赎身”

据了解,2008年之前,航空公司一般会同意飞行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但要求他们支付巨额违约金及法定赔偿金。对此,杨秀芝介绍说, 2005年,五部委曾出台规定,要求“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万至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这意味着,只有新东家向老东家支付了“转会”费用之后,飞行员才能顺利“赎身”。诉讼实践中,当飞行员尚未确定新东家或新东家怠于与老东家协商,航空公司便依据该规定,将索赔法定赔偿金的对象指向飞行员。

2008年《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只要飞行员能够证明提前30日向航空公司发出辞职通知,法院就会认定其不构成违约。但法院判决双方解约,要求航空公司在法定时间内转移飞行员的飞行、人事档案等,执行起来却有难度。

杨秀芝表示,因飞行员的档案仍在原航空公司内保存,由于未就飞行员跳槽达成一致意见,航空公司的损失尚未弥补,于是往往拖延履行转移档案的义务。而档案是飞行员重新飞行的必备条件,这样导致很多离职的飞行员很难找到其他的飞行岗位,即使与新东家达成了签约意向,也不能承担飞行任务。“不能飞”使飞行员的薪资福利等待遇大幅缩水,造成经济损失。

■司法建议

制定飞行员“转会”制度

为妥善处理飞行员与航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顺义法院建议民航总局等有关部门针对民航业特点制定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用人用工制度和规定,规范航空公司的日常管理行为,保障飞行员的各项福利待遇得到实现,预防和减少罢飞、返航等现象的发生,从而保障广大乘客的飞行安全。

针对飞行员短缺的现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办校,提高飞行员培养扶植的力度。同时还可以通过引入外籍飞行员以及军转民等渠道扩大国内市场飞行员的存量。此外,建议民航局、人事部门等联合制定飞行员正常流转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制定有效的“转会”制度,既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也满足飞行员跳槽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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