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网时发现一篇描绘男女暧昧关系的帖子,直觉故事的 “主角”说的是自己,你会作何感想?前不久,黄女士就遭遇了这么一件烦心事,她将网站经营者的下属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嘉定法院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作出了审判。
黄女士是一连锁超市的上海行销部经理,2010年3月,她在浏览该超市在某网站的贴吧时,无意间看到一篇标题为 “黄姓女子与一男员工关系暧昧”的帖子。黄女士看了看文章的内容,气不打一处来。文章添油加醋地描绘了“黄姓女子”与该公司的一名男员工之间不寻常的关系,内容不堪入目。黄女士觉得文中的“黄姓女子”指的是自己,她认为这篇帖子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名誉损害和精神创伤。她将经营该网站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本案被告辩称,本公司只是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并非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同时,黄女士并不能证明帖子议论的黄姓女子就是自己,除非该超市的女工作人员仅原告一人姓黄。
法院认为,首先,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不能证明自己就是帖子中所称的“黄姓女子”。其次,证据表明被告系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系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并不包括该网站,所以被告也不适格。
退一步讲,即使被告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接到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请求后,未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才承担网络侵权的相应责任。而原告黄女士并未证明自己曾向被告提出过删帖、屏蔽、断开链接等请求。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了黄女士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