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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在家加工私炮发生爆炸致8人死获刑14年

中国法律网 来源:法制日报 2011-5-4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广西钦州灵山县劳某雇村民在家加工私炮,其中包括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去年,该私炮加工点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数人受伤以及房屋损毁的事故。之后劳某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提起公诉,近日,钦州中院二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万元。

  据了解,灵山县檀圩镇某村的劳某从2009年2月开始,便在自家屋中生产私炮,他雇佣多人,也包括小孩。2010年8月22日上午,加工场所发生燃烧爆炸,在现场的工人以及在屋外的人员中,共有8人死亡、3人重伤、5人轻伤、1人轻微伤,其中4名童工被烧伤,事故中7间房屋坍塌。事后统计,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发生抢救费、医疗费共计172万元。

  之后,劳某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劳某明知生产加工炮竹属易燃易爆危险工种,却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提下,仍非法生产加工炮竹半成品,雇请未经过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的村民加工作业;炮竹加工点无人管理,村民可以随便出入;他的行为属于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发生,且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时,因为劳某的工人中有多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且这些未成年人在易爆易燃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造成事故,多人被烧伤、炸伤,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劳某的辩护人认为,劳某的炮竹加工点是在自己家人生活、居住的场所,并非设在公共场所,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他和那些未成年的村民是加工承揽而非雇用关系,不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请求法院依法减轻处罚。

  法院不予采纳。劳某一审被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犯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一审宣判后,劳某不服提出上诉。钦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其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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