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天津市和平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男子穆某某。据了解,这是“扒窃入刑”后天津市首名因此被批捕的犯罪嫌疑人。
今年5月7日晚8时许,25岁的穆某某在和平区南京路与营口道交口津汇广场附近,趁事主崔某某不备盗窃其携带的背包内一部手机,被民警及在场群众抓获。经估价,被盗诺基亚牌261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40元。
据查,犯罪嫌疑人穆某某曾因盗窃罪于2007年8月被判刑1年零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今年1月因盗窃被判处拘役两个月零20天,并处罚金1000元;今年4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1年零3个月所外执行。
和平区检察院根据今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无论扒窃多少金额,均以刑事案件处理,故对穆某某批准逮捕。
解 读
扒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
和平区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今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扒窃列入追刑范围。《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前,扒窃案件需要案值达到一定数额才构成犯罪。《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扒窃案件不再规定“数额较大”,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
昨天(5月25日),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沈兴政就此接受采访时称,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前,盗窃罪都是以结果为入刑的依据,也就是说盗窃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才构成盗窃罪。“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个‘数额’发生过变化,从200元到500元又到1000元,但是不管数额怎样变化,立法的基本出发点都是以结果论刑,业内叫‘结果犯’,没偷成的是未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量刑。现在不然了,拿扒窃来说,不管你偷了价值多少钱的财物,只要是偷了,就可能获刑。”
“近年来听到越来越多的扒窃事件,尤其是在公交车、地铁、火车、飞机上,常有小偷偷走人们的财物,使得人们越来越没有安全感。”沈兴政认为,新法的实施有利于打击扒窃行为,保护公民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