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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中国法律网 来源: 2011-5-27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按照法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法律上不要求按特定的形式订立的合同。

  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商品交换关系高度发达,如果无论订立什么合同,都要采用一套复杂的法律形式,就会给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活动造成人为的障碍。因此,当代资本主义各国的法律,在合同形式问题上,都采取“不要式原则”(Principle of informality),只是对某些合同才要求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来订立。但这种要式合同一般为数甚少,是属于例外情况。

  要式合同的作用在于:(1)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即合同如果不依法定形式订立,就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该合同无效。〔2〕作为证明合同存在及内容的证据。即合同虽然没按法定形式订立,但合同并非无效,只是不能强制执行(Unenforceable),在发生诉讼时,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公证人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根据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必须由审批机关批准,合同方能成立。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合同均为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但对于法律有特别的形式要件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实际上是一个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问题。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经过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则合同未经批准或登记便不生效;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才成立,则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时合同便不成立,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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