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消费权益新闻
中国法律网 > 消费权益法律 > 消费权益新闻 > 正文
您好,点击直达北京分站>>
该频道下
首页 法制新闻 法律咨询 消费权益律师 常识 案例 文书 贴吧  
 

餐厅等室内公共场所今日起全面禁烟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1-5-1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转播到腾讯微博
室内公共场所今起全面禁烟 不得再设吸烟区

  按照卫生部要求,公共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志。(资料图片)本报记者任峰涛摄

  本报讯 饭店、餐厅、网吧今起将取消吸烟区,一旦出现违规吸烟情况,经营者将受罚。按照卫生部要求,今天起,7大类28小类室内公共场所将全面禁烟,经营者须在这些公共场所设置醒目的禁烟警语和标志。

  今年3月,卫生部公布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细则新增加“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等规定,今天起正式实施。

  细则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细则还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强化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加重了处罚力度等。

  细则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也是我国第一次明确将“室内公共场所禁烟”列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包括7个大类,28个小类。分别为: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

  卫生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细则生效后,今后饭店、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不应再设“吸烟区”,这与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精神是一致的。

  北京落点

  市民发现违规吸烟可举报

  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今起执行的禁烟新政,将协调卫生监督、工商等多部门,通过日常监督、重点检查、专项执法监督等方式,提高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执法效果,其中卫生监督部门是执法主体。

  该负责人表示,市民有权要求在公共场所吸烟的人士停止吸烟,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履行职责,一旦发现违反规定吸烟的,可向市、区(县)两级爱卫会办公室举报。

  根据1995年颁布实施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对于违反禁烟规定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市、区(县)爱卫会办公室将予以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控烟立法

  个人公共场所吸烟拟处罚

  据了解,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今年的工作安排,目前已确定一个法规预案研究项目———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人昨天表示,虽然本市已出台《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和《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但执行效果不好。其中,前者制定于上世纪90年代,当时的执法主体和惩罚手段早已无法执行。该负责人表示,今年将推动《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的修订工作,完善控烟政策法规。

  相关人士表示,鉴于目前对在禁烟区域违规吸烟的个人尚无处罚的法律依据,及以卫生监督人员兼职作为执法主体的现状,本市尚未对个人违规吸烟情况开出过罚单。

  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人表示,为实现室内公共场所禁烟的落实,控烟不能只考虑立法,还需考虑法规的执行。因此本市将对“控烟条例”的可行性进行法规预案研究,除有望将对个人违规吸烟的处罚标准纳入控烟立法外,还将对现有的以卫生监督人员为主体的执法队伍进行明确,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记者探访

  不愿得罪客人餐馆禁烟为难

  近日,记者在位于东直门、崇文门以及方庄桥附近的多家网吧看到,虽然在付款处和墙壁上均张贴有明显的禁烟提示,有的甚至在网吧门口就竖着“网吧内禁止吸烟”的警示牌,但很多网民对此“视而不见”,烟雾缭绕使得网吧空气污浊。

  “不好意思,我们这儿不能吸烟。”见一女子掏出一支烟并点燃后,网管即走到她身旁,当起了临时劝阻员,“但劝了也没用,一会儿趁我们不注意又点上了。”网管们坦言,作为经营者,他们左右为难,一方面要应对抽查,另一方面也不能让网虫太反感。

  昨天,记者在方庄环岛及牛街附近的部分小餐馆看到,用餐顾客中有不少人在吸烟,餐馆工作人员看到后,并无上前制止的意思。当记者建议老板劝阻吸烟者时,得到的答复多为“不愿为此得罪客人”。

  “我们小本经营,有人来吃饭已经很不容易了,顾客要抽支烟我们也不好意思前去劝阻。”一餐馆服务员表示,他们这里应该不会禁止顾客吸烟。

  专家说法

  “公共场所”应包括工作场所

  中国控烟协会新闻发言人所超表示,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标志控烟已上升到国家层面。

  所超表示,虽然尚无配套的处罚条例,此次禁烟有两个积极意义:第一,将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起到警示作用,公众意识将得到提升。“很多人反感公共场所吸烟,今后就可以以此为依据制止违规吸烟者。”第二,包括餐馆、酒吧等经营场所,以及车站候车室、封闭式站台等非经营区域将全部取消“吸烟区”。

  所超同时表示,此次提出的“室内公共场所”定义比较老,沿用了1987年4月提出的七大类概念,其中的“车马店”目前已经没有了,而室内工作场所,如办公室、写字楼等却并不在禁烟范围之内。“20多年了,公共场所的范围也应与时俱进。”

  所超认为,既然飞机和动车已经实现全程禁烟,膀儿爷、随地吐痰、乘车不排队等不文明行为可以得到有效改观,那么,实现室内公共场所的全面禁烟是有可能的。他表示,在目前尚无立法惩罚违规吸烟的情况下,各地可酌情对在禁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进行适度奖励,也会起到禁烟作用。

  记者观察

  控烟十六年面临三道坎

  1995年,北京市人大颁布《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该规定提出,检查员对本单位范围内禁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对拒不改正者处以10元罚款。因为缺少有效的执法主体,多年来尚未进行过处罚。

  2008年,为举办“无烟奥运”,《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颁布实施,将禁烟公共场所范围扩大至室外体育场、医疗机构的全部室内区域,但在餐馆、酒店等室内公共场所可设“吸烟区”,此举被控烟人士讥为“掩耳盗铃”,无烟区“形同虚设”。

  北京走上控烟之路算来已有16载,虽然奥运时期控烟卓有成效,但在后奥运时代,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复吸”情况严重。此番再谈禁烟,有三道坎必须面对——控烟立法空白、无专业执法队伍、卫生部门孤军奋战。

  因为没有对室内公共场所吸烟者和场所经营者的处罚性条款,不少控烟人士担心,卫生部相关细则规定的条款执行起来有困难。虽然规定明确指出,各单位的控烟检查员对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对拒不改正者可处以10元罚款,但在公民收入与物价水平飙升的当下,16年前的10元处罚标准既起不到惩戒效果,也无任何处罚的法律依据,自然对吸烟人士起不到震慑作用。

  另一方面,就执法队伍而言,目前本市共有2000名卫生监督员和10万名卫生检查员在各单位进行义务控烟检查,并无专业执法队伍。此前有消息人士称,北京计划学习和借鉴香港设立百人专职控烟执法队经验,逐步组建一支专职控烟执法队伍,但时至今日,此说法未有实质性进展。

  公共场所禁烟作为一项全民运动,旨在创造不受二手烟侵害的公共环境,这需要政府、社会和公民齐心协力,目前仅靠卫生、教育部门等寥寥几个“领头羊”孤军奋战,预期效果能否实现是个问号。

上一条: · 重庆渝中区查获含柠檬黄“染色馒头”(图)
下一条: · 宽带拆了仍被催缴欠费 运营商承认失误愿补偿
  最新消费权益新闻: 
·新旅游法关注的几个热点问题
·消费者就餐时食物中毒该怎样索赔?
·新旅游法的四大变化
·怎样协商解决消费权益纠纷
·如何协商解决消费权益纠纷
  最新消费权益咨询: 
·墙体发霉(0回复)
·我被酒托骗了,要不要报警?(0回复)
·房贷还能退吗(0回复)
·廉租房怎样申请购买?(0回复)
·关于婚假(0回复)
  北京消费权益律师:   
全部消费权益律师>>
 
全部北京律师>>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网友评论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委托案件
  咨询在线律师 查看律师电话
 
  按专业频道查看法制新闻
民事类
拆迁安置 民商事务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保险理赔 消费权益 抵押担保
经济类
纳税筹划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个人独资 金融纠纷 经济仲裁
污染损害
知识产权 连锁加盟 银行保险 不当竞争 网络法律
刑事行政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公安国安 公司犯罪 海关商检 工商税务
公司类
公司诉讼 股份转让 破产解散 资产拍卖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公司收购
涉外类
海事海商 外商投资 合资合作 涉外仲裁
非诉类
工商查询 资信调查 私人律师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移民留学
 
用谷歌搜本站
 
用百度搜本站
 
消费权益新闻
最新
推荐
热点
 
  消费权益视频                    全部>>
诉与讼·讨债风波
诉与讼·小镇谜案
我为情狂
晚点的火车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