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5民村民,想钱想疯了,竟打起了附近村庄逝者坟墓的主意。他们打听到附近乡邻几家亲属去世陪葬有价值不菲的金银首饰后,在夜色掩护下,使用铁锹、撬杠、千斤顶等作案工具,先后对三家坟墓大肆盗挖,共窃得铂金及黄金戒指、项链、耳环等贵重物品价值10余万元。而被盗的个别金银制品是家传清代制品,具有文物价值。清明节前夕,该发“死人财”盗墓团伙被南阳市公安局蒲山派出所成功打掉,5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被抓获。
逝者坟墓接连被盗
2010年8月20日,蒲山镇师杨庄村前程营村民崔某到派出所报案,前几天发现2009年去世儿子的坟墓被盗,陪葬的男式粗条铂金项链一个,铂金戒指一枚,手机一部。
2010年10月17日,卧龙区蒲山镇师杨庄村杨庄村民雷某报案,其母2006年去世,刚发现母亲的坟墓被盗挖破坏,遗骸被随意丢弃;陪葬品金耳环一对,独玉镯子一副被盗。
2011年大年三十,卧龙区蒲山镇师杨庄村一组村民李某报案,其母12年前去世,陪葬品祖传4个戒指(1金3银),1对银耳环,1对老式银镯子(均为清朝制品,具有文物价值)被盗。
2011年春节过后,陆续又有2家村民报案,称自己过世亲人坟墓被盗挖,虽没值钱陪葬品,但亲人的尸骨被随意丢弃。报案者在对盗墓贼深恶痛绝的同时,也要求警方尽快破案,告慰逝者,安抚生者。
民警可不是吃素的
系列盗挖村民墓葬的事件发生,早已引起辖区派出所的高度重视。在接到第一起案件时,蒲山派出所一大队民警即展开了秘密调查工作,但因事发现场没留下有价值证据,案件一直没有进展。结合后边几件新发案件,民警们发现,被盗的多个坟墓位置相对集中在卧龙区蒲山镇师杨庄村及该村的周边区域,作案手法及特点相同,极有可能系同一盗墓团伙所为。综合被盗陪葬品价值,粗略算了一下,价值已超过了10万元。
鉴于该案的巨大社会影响,蒲山派出所一大队负责人周华瑾迅速向该所筹建指挥部指挥长、市公安局党委委员王勇同志进行了案情汇报。之后一大队一方面及时与被害人联系沟通,安抚被害人的心理情绪,另一方面会同该所案件大队合力攻坚,力争早日破案。
经过缜密侦查,一个以卧龙区蒲山镇居民朱应国,王新成为首的盗墓团伙逐渐浮出水面。2011年3月30日,侦查员在方城县将犯罪嫌疑人朱应国抓捕归案,后多组侦查员马不停蹄,当日即把同案犯罪嫌疑人王新成、谷保振、孙金恒、王伟一举抓获。经突审并现场指认,上述犯罪嫌疑人对其谋划并实施多起盗墓窃财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首犯朱应国交代,看到身边的村民都发家致富了,他还一无所有,看到有钱人家的亲人去世,连死人都有金银首饰带,他心里不平衡。于是,与附近村庄几个要好朋友一商量,就干起了盗挖坟墓窃取陪葬品卖钱的“生意”。他们四处打听,得知那家坟墓里有值钱的陪葬品,就在深夜,利用地形熟悉等情况,使用铁锹、撬杠、千斤顶等作案工具大肆作案。截至目前,挖了有6家坟墓,有的有东西,有的没东西,没有东西的就拿尸骨出出气。
目前,该犯罪团伙5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处理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