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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隐瞒母亲去世消息被判向姐妹道歉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京华时报 2011-4-2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因向姐姐和妹妹隐瞒了母亲去世的情况,与母亲同住的丁来(化名)被姐妹诉至法院。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认定丁来侵犯了姐妹的吊唁权,判决其赔礼道歉。

  丁来的姐姐和妹妹诉称,父亲1999年去世后,丁来强行搬到父母承租的房屋和母亲共同居住。姐妹俩多次去看望母亲都被丁来挡在门外。去年清明期间,她们为父亲扫墓时发现,墓碑上写着母亲已于去年3月17日去世,她们问丁来母亲因何去世,丁来不予理睬。

  姐妹俩认为,丁来对母亲去世的情况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致使她们丧失了对母亲吊唁的权利,给她们精神上造成极大伤害,因此起诉要求丁来立即赔礼道歉,赔偿她们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0万元。

  对此,丁来辩称,母亲生前写过证明称自愿与他同住,从2004年至母亲去世,对方一直未和母亲联系,老人的后事处理时间也就几天,他没有联系上对方。另外,对方曾分别与他和母亲有过诉讼,双方的关系不好。

  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来与姐姐、妹妹虽关系不睦、互不往来,但母亲去世,与母亲同住的丁来有义务将这一消息告知姐妹,使她们享受均等尽孝的机会。两姐妹未能参与吊唁,受到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不用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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