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国税局一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张某多次为一家公司违规出具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调查报告,致使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9份,给国家税收造成614万余元损失。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张某56岁,是北京人,原是昌平区国家税务局一税务所的税收管理员。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8月至2008年5月,在负责实地审查其分管的北京市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改版的过程中,张某没有对园林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引起应有的重视,也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尽管该园林公司并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改版的规定,但张某却多次为其出具了同意其增量、改版的调查报告,使该园林公司每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以及最高开票限额都得以增加。
2008年3月至4月,该园林公司先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9份(价税合计4720余万元),导致国家税收损失614万余元。
法院查明,在进行实地核查中,张某已经发现了园林公司存在大量现金记账、以油品类发票冲抵进项等诸多疑点,却没有如实记入调查报告。
判决认定,虽然园林公司的行为是导致国家税收损失的直接原因,但张某表现出的严重不负责任、不尽职责的行为,与国家税收损失之间,同样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张某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他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决定对他作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