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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女孩在村里大口井溺亡 村委会被判赔18万

中国法律网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2011-3-9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索赔37万余元,一审判村委会赔偿28万余元,近日,经中院审理后,判定村委会负四成责任,刘先生最终拿到赔款18万元。虽然拿到的钱比索赔金额少了很多,比一审判赔的金额也少了不少,刘先生对此表示满意。

  8岁女孩大口井溺亡

  事情发生在一年前,2010年1月24日下午 ,胶南市铁山街道办事处的刘先生在村里的大口井内发现了女儿的尸体。那个时候,孩子年仅8岁 。虽然他们曾抱着一丝希望把孩子送到了医院抢救,可是医生也无力回天。

  那个大口井,被称为水塘,在沟底,最宽处的半径不足3米,有两米多的水深,平常是供村民灌溉用的。在水塘的一侧,是用石头砌过的,另一侧有一条自然形成的小道。据了解,这个水塘是村里在大概20年以前组织修建的。孩子的去世,给刘先生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孩子4岁时,我和孩子的妈妈因为感情不和离了婚,我要过了孩子的抚养权。”刘先生说,他喜欢这个孩子,希望能把孩子养大。孩子的母亲也表示非常痛苦:“我已经没有生育能力了,这是我唯一的孩子,现在没有了。”

  井是村委会修,家长索赔37万

  痛失爱女,让这对离婚的夫妻又站到了一起,他们想为去世的女儿讨得说法。咨询律师后,他们得知可以向村委会索赔。因为涉案的大口井不符合大口井的标准,而被称为日常生活用的水塘。在“大口井”周围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更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有了律师的建议后,刘先生找到了村委会,说出了自己的想法。但是村里对他的说法并不认同,村里认为,孩子是自己掉进大口井的,跟村里没有任何关系。多次协商无果后,刘先生和他的前妻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并向村委会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在内的费用共计37万元。

  胶南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的大口井并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工挖成建成的。孩子不幸溺亡,是因为村委会疏于管理。同时,刘先生夫妇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也没有尽到恰当的监护义务。综合案情,胶南法院一审判决村委会承担60% 的责任,刘先生夫妇承担40%的责任。因此,胶南法院判令村委会赔偿刘先生夫妇各项经济损失28万余元。

  最终判定村委会赔偿18万元

  一审宣判后,村委会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他们表示不服,请求中院撤销原判或改判。上诉时,村委会说,村委会并不是大口井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大口井也不是在路边,而是在沟底,且距离村庄比较远,所处位置也比较偏僻,“受害人是个年仅8岁的孩子,她独自一人外出,进入荒芜的沟底而受到伤害,她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

  中院在审理后认为,没有在大口井周围设置标志,也没有在大口井附近采取安全措施,的确是村委会的过错。而刘先生作为孩子的监护人,特别是他和前妻离婚之后,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才导致孩子在冬日独自外出,到了这个较为偏僻的大口井,所以,刘先生夫妇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据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改判,判定刘先生承担60%的责任,村委会承担40% 的责任。因此,村委会的赔偿金额成了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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