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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执法人员受贿为非法采砂船充当保护伞

中国法律网 来源:检察日报 2011-3-29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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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执法人员受贿为非法采砂船充当保护伞

检察干警在分析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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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执法人员受贿为非法采砂船充当保护伞

保护母亲河是我们的共同责任

近年来,为保护长江水资源,国家明令禁止在长江内非法采砂,并相继颁布了《水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江苏省南京市水政执法部门成立了水政监察支队,巡查长江南京段的非法采砂船只。但由于采砂业存在巨大利润,不少人仍然铤而走险。有人测算过,一个晚上一只最小的采砂船就能获利几千元,中小吨位的船能获利一两万元,大吨位的船一夜能采砂100万吨,获利上百万元。而一些水政执法人员经不住金钱诱惑,收受贿赂,放弃职守,为非法采砂者通风报信,使采砂船和执法巡逻艇躲起了猫猫。

南京市白下区检察院就查处了这样一起水政执法人员收受贿赂,为非法采砂船充当“保护伞”的窝案。3月24日,该院检察长薛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依法保护长江资源环境,维护母亲河的尊严,造福子孙后代,是我们检察机关的应尽责任。此案的查处,有效净化了长江水政执法环境。”

1、有人向非法采砂者讨要“月钱”

近年来,南京市长江河道管理处水政监察支队(以下简称“监察支队”)不断收到“有人非法采砂”的举报。这让监察支队领导心生疑问:监察支队下属的长江大队24小时巡逻,非法采砂活动为何还屡禁不绝?为什么每次监察支队在江上进行巡逻执法时,都没有非法采砂船只的踪影?难道有“内鬼”?

2010年初,监察支队在查处非法采砂户时,在扑空的现场发现一部手机,手机上的一条短信“这个月的钱,还没给我到账呢?”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是谁向非法采砂老板讨要“月钱”?会不会是长江大队有人定期收受贿赂给非法采砂老板通风报信?监察支队领导及时将这一情况通报给了南京市检察院。

同年8月初,南京市白下区检察院接受南京市检察院指派,迅速展开调查。一场打击水利系统执法人员收受贿赂充当非法采砂船“保护伞”的专项行动开始了。

为了不打草惊蛇,白下区检察院决定先从外围入手,摸清非法采砂“黑市”的情况,特别是盯住那部手机,以寻找突破口。可是,来自当地移动公司的资料显示,那部手机的手机卡是不用登记姓名的……唯一的线索眼看要断了,经验丰富的白下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姚剑并没有放弃,他派专人盯着和这部手机联络的所有对象。他清楚地知道,非法采砂老板们采砂的目的就是为了赚钱,为了将生意做大,他们早已与不法商人及“保护伞”们形成了利益锁链,这些人之间必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结合从其他渠道掌握的非法采砂老板们的诸多信息,侦查人员得知,一些采砂老板暗中“包养”着不少水政执法队员,按月定期给他们的账户打钱,其中至少有5个人给过长江大队龙潭中队执法人员陈云钱,但数额不是很大。侦查人员暗访还发现,陈云这几年的生活变化很大,月薪三四千元的他竟买了两处住房。

侦查人员判断,陈云可能涉嫌受贿犯罪。但谁又是主要的行贿者呢?

2、侦查人员智擒关键行贿人

很快,侦查人员将目标锁定在一个姓李的非法采砂老板身上。为了稳住陈云和他周围可能共同受贿的多名水政执法队员,白下区检察院决定,先捉拿关键人物“李老板”!

“李老板”在那些非法采砂的老板们眼中是“大腕”,他叫李东(化名),曾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12月又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江苏省仪征市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当时仍在管制期内。

据了解,李东一直独自采砂,他有私人采砂船和汽车,并到处打探水政执法人员的情况,寻找、发展关键人物做自己的“保护伞”。

李东是江苏仪征人,要抓住他又不惊动其他人,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侦查人员精心设计了侦查方案,在李东没有防备的情况下将其抓获,并从他的车上当场搜出一个联络本、银行存取款的大量回条等重要物证。在这个联络本上,李东虽然对汇款做了记录,但收款处只有一些代号。不过,有了银行汇款单,侦查人员心里就有了底。

李东到案后,很快交代了自己为非法采砂,给龙潭中队执法人员陈云、刘兆刚、陈军等人行贿的事实。行贿人李东的交代,不仅为案件侦查赢得了宝贵时间,也极大地鼓舞了侦查人员的士气。

至此,监察支队长江大队龙潭中队多名队员集体收受贿赂的黑幕被揭开。

3、一帮“内鬼”浮出水面

2010年8月24日晚上10点,白下区检察院将涉案的陈云、陈军、刘兆刚等5人抓获归案。

在这起窝案中,陈云是至关重要的人物,他最先接受李东的贿赂,又将其他队员和队长刘兆刚拖下了水,撑起了为非法采砂船“带船”的“保护伞”。

所谓“带船”,就是水政执法队员向非法采砂户提供准确信息,如每个巡逻艇出发巡江时,就向采砂老板发一条“我已经出来”之类的信息;没有巡逻艇巡江,就发“平安无事”的信息。这样,非法采砂船便可以放心去某段江面上随意采砂。当然,砂老板知道对方也是要承担风险的,所以拿出采砂所得利润的一部分,按每条船一个月一两万元给水政执法队员分,多一条船再多贴点“带船”费。有了水政执法队员的暗中保驾护航,他们等于不仅拿到了许可证,还有了“贤内助”。这样慢慢地发展下去,长江大队一年都查不到一条非法采砂船。

在审讯中,细心的侦查人员在陈云随身携带的钱包里发现一张银行取款回执。经查,该银行账户是一个姓潘的人开的。姓潘的与陈云是什么关系?再查账户交易情况,侦查人员发现有一个账户频繁地从仪征市向潘某名下这个账户汇款。经调取当地银行录像资料等,这些钱正是李东汇来的。

潘某告诉侦查人员,这张银行卡三年前就被陈云借用,至今未还。与此同时,李东也交代了通过这张银行卡行贿陈云的犯罪事实。面对两地银行的对账单,陈云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

陈云交代了从2007年底至2009年5月,他伙同队友以定期或定时收受“月钱”的方式,为非法采砂老板“带船”的犯罪事实。为了掩盖自己的受贿行为,也为了给非法采砂老板打开更大的方便之门,陈云不断地将同事拉下水。陈云说,2007年初有非法采砂户请他吃饭并表明目的,起初他以自己是一个普通队员做不了主为由拒绝了对方。事后他后悔错失了发财机会,于是很快又和非法采砂老板扯上了关系。第一次帮采砂老板“带船”时,他很害怕,于是拉上了同事陈军、刘惠道等人。由于没有被发现,他们的胆子也越来越大。短短一年多时间,他们就“带”了五六条非法采砂老板的船,每人获利数万元。

4、打通执法环节就等于长了“千里眼”

靠江吃江的非法采砂户们被人们称做“砂老板”。他们知道,要让自己的生财之道长久,就得“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就得搞定监察支队长江大队的执法者们。打通了这一环节,就等于长了“千里眼”,就能赚到大钱。否则,轻的被扣船接受处罚,重的连人都要被抓。

“砂老板”们还发现:一个年轻的水政执法队员,月薪只有两三千元,但如果让他“带”一条船,一个月就能得到6000元的“黑收入”。

李东每月给龙潭中队队长刘兆刚1万元,除夏季汛期不能采砂外,一年刘兆刚收受的“带船”费十分可观。李东不需要刘兆刚这个队长提供信息,只要他闭起双眼不问事就行。最初,李东给刘兆刚的钱是通过陈云转交。后来李东怕他们分赃不均,得罪了刘兆刚,便改为按采砂量直接给他好处。

2006年,通过招聘进入南京市长江河道管理处的陈军,一年后被调到龙潭中队任水政监察员,进行江上执法。他主要协助陈云开小艇,遇到非法采砂户,他们先向龙潭中队汇报,龙潭中队再汇报给长江大队,而后他们再根据长江大队的决定执行处罚。

2009年6月,陈云找到陈军,让他帮忙给李东“带船”,陈军开始不敢,但经不住陈云多次提及,以及李东可观的“好处费”引诱,终于答应。陈军交代:“每次晚上李东出去采砂,就发信息问我巡逻的情况,能不能偷采我会发信息告诉他,后来李东找我要了银行卡号。”

经查,陈云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手机短信等形式将巡逻时间告知非法采砂户,使得非法采砂船只能够逃避查处,几年时间共收受非法采砂老板贿赂16.7万元。他的4名同事也如法炮制,其中陈军受贿11.86万元,刘兆刚受贿6.41万元,刘惠道受贿3.42万元,尹智仁受贿5.76万元。

2010年11月24日,白下区法院对上述人员作出一审判决。5人均因犯受贿罪被判刑,其中陈云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万元;陈军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追缴违法所得11.86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万元;刘兆刚、刘惠道、尹智仁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五年。

5、检察建议助推监察支队规范执法

“要从根本上杜绝长江上的非法采砂行为,强化对相关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非常重要。”3月24日,白下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汪新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该案的查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这一领域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制度漏洞。”

据办案人员介绍,案发后陈云对自己把其他4名同事拉下水一起做“内鬼”十分内疚,他说自己很对不起这些同事及他们的家人。本来他们可以好好地生活,都是有妻儿老小的人,现在都“栽”在了他手里。陈军则认为,如果单位领导平时管得严一些,多敲一些警钟,制度再实一些,也许自己就不会有此下场。龙潭中队原队长刘兆刚对自己没能坚持抵制住腐蚀拉拢,最终成为非法采砂户的“保护伞”,自毁了前程而深深自责……

针对这些问题,白下区检察院向监察支队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从单位疏于教育导致某些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工作制度不严、监督审核不细、制度多流于形式;忽视了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缺乏针对性提醒和教育等三方面分析这起集体收受贿赂案的成因。该院提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三条有针对性措施:一是扎实开展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水政执法人员法制意识和责任心;二是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对全体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三是加大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切实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面对身边滋生的这一腐败窝案,监察支队开始反思,制定并实施了具体的整改措施:对全体执法队员进行廉洁自律教育,加强对《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及南京市《水政监察人员行为规范》、《水政监察员通讯工具使用保密管理制度》等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健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强队伍的监管,逐级签订责任书,不断提升执行力,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将廉政教育纳入工作目标,逐级落实定期考核。

记者了解到,今年2月28日,交通运输部和水利部在武汉召开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会议,确定今年为长江“涉砂船舶治理年”。两部明确将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监督协作力度,切实强化对各类涉砂船舶的长效监管,有效遏制长江流域非法采砂犯罪活动。按照这次会议精神,南京市长江河道管理处水政监察支队正抓紧完善监管措施,以防范“地下采砂行为”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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