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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终审 原告再次败诉

中国法律网 来源:羊城晚报 2011-3-29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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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终审 原告再次败诉(图)

2010年12月1日艾滋病日,一个反歧视艺术展在羊城晚报创意产业园举办,观众与香港艾滋病携带者(右)拥抱羊城晚报记者 林桂炎 摄

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终审,公益机构建议修改《教师资格条例》中有关艾滋歧视条款

羊城晚报记者 赵仲炜 骆苹

备受关注的“中国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3月23日在安徽省安庆市中级法院宣判,原告小吴(化名)二审被判败诉。法院认为教育局在教师招聘中采用公务员体检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拒绝艾滋病感染者从事教师行业属于合理的限制。而原告律师和相关法律专家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对国家保护艾滋感染者就业权相关法律的误读。

记者3月24日从相关部门获悉,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二审比较“低调”,判决书显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称“本判决为终审判决”。3月23日,获悉判决结果后,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再次向教育部寄出了建议信,建议尽快出台教师聘任制实施的步骤和办法,对《教师资格条例》中的“无传染性疾病”等与现有法律相冲突的规定进行审查修订。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吴是安徽省安庆市一名大四学生,2010年安庆市市直学校招聘教师,他顺利通过了笔试和面试。在体检过程中,被查出艾滋病检测呈阳性(HIV+)。最终,教育部门决定不录取小吴。

小吴认为,安庆市教育局此举是针对艾滋病感染者的就业歧视。于是,在同年8月底,小吴选择了起诉教育局。2010年10月13日,安庆市迎江区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11月12日,安庆市迎江区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称: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原告体检不合格,不符合《教师法》对从事教师职业身体条件的要求。11月30日,在上诉期即将届满的最后一天,小吴的代理律师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法院递交上诉状。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庆市中级法院在二审判决书中认为,教师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安庆市规定,教师应聘应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律师:界定“传染性疾病”被误读

小吴的代理律师认为,在界定“传染性疾病”时,法院的判定是对法律的误读。

代理律师郑继能认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虽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办法,但该公开招聘办法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也不能与《暂行规定》的规定相抵触。比《暂行规定》法律位阶高的《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及《艾滋病防治条例》均分别规定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就业权受到法律保护。甚至《暂行规定》本身也禁止就业歧视。

另一名代理律师、长期从事反歧视诉讼的李方平指出,《教师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招考就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招考的行政行为、包括使用体检标准都必须在法律的授权下依法进行。但迄今为止,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没有授权招考教师适用或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适用公务员体检标准招考教师就是没有依据的行为。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赞宁认为,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不可以作为教师录用体检的标准。任何法律规范都是穷尽的(即一法一用,是有针对性的),除有法律明文规定者外,不可以适用类推。

公益机构:连发三封建议信

3月23日,获悉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二审败诉后,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再次向教育部寄出了建议信,建议尽快出台教师聘任制实施的步骤和办法,对《教师资格条例》中的“无传染性疾病”等与现有法律相冲突的规定进行审查修订,规范教师的体检标准。

信中指出,《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对教师身体条件的规定过于笼统,完全排除传染病违反相关法律,建议教育部遵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教师体检标准,相关特殊要求应与卫生行政部门协商制定。据介绍,该案开庭至今,益仁平公益机构已分别三次向人社部、卫生部发出建议信。

国内知名反歧视人士陆军认为,作为携带者平等就业,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乙肝病毒携带者,按照能力就业的前提下,他们不但不会增加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开支,而且有助于他们的成长。

当事人小吴:我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二审败诉后,看到判决结果,小吴哭了。他说,伤心的不仅仅是他自己,还有几十万艾滋病感染者,因为“我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我代表着这个群体,我身后还有74万人支持我。如果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不承认我们,不录用我们,那宣传保护艾滋病就业权利就是一纸空言。”

小吴的父母都是农村人,靠种地和打工生活。之所以看重安庆教师招聘,是因为安庆的教育质量整体很不错,而且他需要这份相对高薪且稳定的工作。

现在,小吴已经毕业9个月了。目前,小吴在一所学校做代课老师。虽然工作不是太稳定、工资不太高,但有工作总能让人有了生活的勇气,并且这样才能避免身体素质下降。“我不是病人,我只是感染者潜伏期,相当于乙肝病毒携带者,不需要用药。我现在身体很健康。”小吴说道。

■声音

应给予艾滋病人同等待遇

2010年7月,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布了“当前大学生就业歧视调查报告”,这项调查显示,企业的就业歧视占60.70%,政府机关占43.44%,其次是事业单位,占38.61%。该次调查的组织者之一刘晓楠副教授认为,公务员录用体检的相关规定,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符。我国法律对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做了相应的保护,《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还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北京地坛医院感染传染科教授蔡晧东说,“艾滋病和乙肝都是《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乙类传染病,但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从事教师行业,三部委已经下发通知。艾滋病和乙肝的传播途径相同,三部委应该重视这一问题,给予艾滋病感染者同等的待遇。并不是所有的传染病人都应该禁止工作,如果从事的工作,这些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可以控制,那就不应该限制。”

■新闻链接

濮存昕提案向就业歧视开炮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防艾大使濮存昕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排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条款开炮。濮存昕提出《反歧视从几十万艾滋病或感染者就业权入手》的提案,倡导政府机关率先打开艾滋病人的就业大门,并提出修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中有关艾滋病不合格的规定。

作为艾滋病宣传大使,濮存昕、周涛都公开表示支持小吴。他们认为,国家已经重申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成为体检不合格标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也应该列入。他们支持任何一名艾滋病感染者享受就业权和生存权,在没有传播危险的空间中,社会的各个工作单位,艾滋病感染者都是有权利工作的,用人单位没有权力辞退。

濮存昕说,如果卫生部或者所属单位和国家机关率先录用符合专业技能的艾滋病感染者,这对扭转社会对艾滋病感染者歧视的现象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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