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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夫妇9次产检仍生出缺陷婴儿 索赔56万元

中国法律网 来源: 广州日报 2011-3-26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广东夫妇9次产检仍生出缺陷婴儿 索赔56万元
小志左足缺如。记者张宇杰摄

佛山市南海区妇幼医院“产检门”昨日一审开庭 患儿妈妈——

《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书》认为,医院未尽到义务,应对患儿残疾承担10%~20%的赔偿责任

但法院未当庭宣判

本报佛山讯 (记者刘艺明、杨博)去年9月20日,本报曾报道的佛山市南海区妇幼医院“产检门”事件,昨日上午在南海区法院一审开庭。曾秀静在先后9次到南海妇幼进行妇检的情况下,最后诞下了一名缺左脚的婴儿小志(化名),她和丈夫将南海妇幼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56万元。庭审中,南海妇幼超声科的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大吐苦水,指出曾秀静的言论对医生来说也是不负责的,“医生也是人不是神”。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庭审:知情选择权演变成能否堕胎之争

庭审中,对医院能否通过产检检查出缺足的情况,双方都拿出了同一本专业书《胎儿畸形产前超声诊断学》作为证据。

曾秀静的代理律师指出,如果按照科学规范的操作方法,医院原本应能检查出脚掌是否完整这样的大问题。

医院方面随即解释,由于对方并不了解专业知识,所引用的例子也是以偏概全。“这部专业书恰恰写明了缺足这类婴儿残疾发生率在万分之二,检出率也只有30%左右。”院方称,事实上从他们的认识上来讲,医院对孩子残疾并没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曾秀静的代理律师提出,虽然胎儿的左脚缺如,不是医院的行为造成的,但医院在整个诊查过程中,因没有按照相关程序作检查而损害曾秀静夫妇的知情权利,从而剥夺他们的选择权,小志的出生与院方的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院方则回应说,单足缺如并非引产的必要条件,哪些情况是必须引产是有具体规定的。同时,这个案件还存在生命的价值问题,即使在25周之后诊断出左足缺如,也不应该引产,因为小志并非高度残疾或痴呆缺陷儿,不属于省卫生厅所规定的医师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六大严重畸形之一,不能因此剥夺了他的生命权利。“或者他以后能成为科学家、学者,他的生命是有价值的。”院方的代理律师称。

医疗鉴定:医院承担一至两成责任

在昨日的审判过程中, 南海法院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成为案件关键的新证据。

《意见书》称,一方面患儿左足缺如是其自身发育异常所致,有关技术指南也没有对胎儿肢体末端做出具体的诊断要求,现有的B超检查技术并不能检查出所有的胎儿畸形;另一方面,足缺如不是医学上终止妊娠的绝对指征,该患儿的出生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然而,该《意见书》同时认定,医院对患儿左足缺如未尽到义务,应对患儿残疾承担10%~20%的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尽管医院未即时诊断出胎儿左足缺如没有违反有关规章,但医院对胎儿可能存在的肢体远端缺如情况的确没尽到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存在医疗过错。

“声音”

我现在想起那天临产前的那一幕,我的心情到现在还不能平静……看到人家的小孩都在摇摇晃晃学走路了,但是我们的小孩呢,走路对他来说还是遥遥无期。

我们看他,他是长得很可爱啊,但是我们都会觉得很伤心。如果再有一次给我选择的话,我宁愿不要这么痛苦,我宁愿带一个健康的宝宝来到这个世界上。当然,宝宝现在出了这个情况,我们会更加疼爱他,更加关心他,教育他,培养他成长,尽到父母的责任。

——曾秀静

B超只能写看到的情况,不能要求医生推断。医生其实也是人,不能都以百分百的标准来要求医生,医生不是神仙。希望能够用其他的形式来尽一点绵薄之力。

——南海妇幼超声科主任俞某”

回顾:

多次产检

没检出缺脚婴儿

曾秀静自2009年4月发现怀孕起,就先后9次去南海妇幼医院进行产检,并于25周、31周先后做了两次B超检查。她在临盆前最后一刻的产检时,医生跟她说胎儿的脚部可能有问题,可是这时婴儿已经迫不及待地来到了这个世界。去年4月27日凌晨4时,在最后一次产检的7个小时后,缺失了左脚掌的小志诞生了。

看到这种情况,曾女士当时在激动下引发了产后大出血,还好最终还是抢救了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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