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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被拐幼女强迫其卖淫被判无期

中国法律网 来源:南方日报 2011-3-25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围脖打拐”之初,本报2月12日曾刊发《打拐需破解买方市场 收买儿童难定罪》的报道。长久以来,打拐屡打不绝,与无法根绝买方市场有关。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买孩子”的应当判刑,但是由于条款细则及现实原因,“买孩子”者鲜有被定罪判刑。近日,广州地区出现近5年来首个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定罪的案例,“干爹”买来13岁的女童后,强奸且强迫卖淫,罪行令人发指,罪犯宋志明被判处无期徒刑。

2009年7月的一天晚上,13岁的女童小华给父母留下纸条说“出去走走”后,来到广州滨江边玩耍。当晚小华与一个男青年聊天,并一起去到一个不用登记身份证的网吧上网。出于贪玩或隐秘的原因,小华随后一个星期都在网吧附近活动。直到一天晚上,她独自在白云区一个公园玩,轻信两名男青年(湖南邵阳人林晓明和湖北人刘文彬)去两人家里玩。后来,小华被两人卖给了一名中年男子,并被要求喊这名男子“干爹”,直至被解救前,小华都在“干爹”、“干妈”监管中,找不到机会报警。小华口中的“干爹”,就是被告人宋志明。

根据宋志明的供述:他通过老乡张某军得知有人要卖掉一个被拐来的女孩儿,自己和张某军花4500元将小华买下。随后他威胁小华说,自己花了四万多将她买来,要她通过卖淫将所花的钱赚回来,才能放她走。小华来的第五天,宋志明就开始联系嫖客。

在小华失踪的第二天,其父母便报了警。2009年11月,派出所侦查人员到宋志明的档口,发现了小华,将其解救。

近日,广州中院审理此案认为,宋志明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而予以收买,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胁迫等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了解,这是5年来,广州地区首次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所作的判例。法院有关人士表示,大多数拐卖案中买孩子的人,都没有进入起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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