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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在押期间违反监规冲撞民警多获刑2月

中国法律网 来源:东南新闻网 2011-3-2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男子因在押期间违反监规冲撞民警多获刑2月

陈某(图中低头者)因判决前“不服管”,被加刑2个月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3月2日讯 昨日上午9时许,一场特殊的宣判会在石狮法院举行,3名毒贩一审获刑9个月到1年9个月不等。但“奇怪”的是,犯罪情节最轻且有立功表现的陈某却被加刑2个月。法官的理由是,他在看守所拘押期间“不服管”,不仅怒骂、冲撞民警,还殴打他人,已严重违反监规。

早在去年10月,石狮市公检法部门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看守所在押人员教育改造的意见(试行)》,决定将看守所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的表现情况,纳入量刑情节。而陈某是全省乃至全国首个因此项制度受到加刑的人。

据悉,今年1月19日,省公安厅、省高院及省检察院已召开了“三长”联席会议,决定推广石狮的这一新做法,并拟将该做法发文下发全省执行。

【案件】毒贩有立功表现反被加刑2个月

去年7月17日晚,26岁的石狮男子陈某在石狮市区狮标附近,以450元的价格向江西男子胡某购买了0.6克冰毒。随后,陈某又和老乡苏某一起,准备将这批毒品以500元的价格出售,在交易时被警方抓获。同时,警方还在苏某的身上查到9克K粉。

在警方的安排下,落网后的陈某打电话给胡某,再次约买毒品。次日,在陈某的配合下,警方又在石狮八七路一酒店,抓获了前来交易毒品的胡某,当场查获0.5克冰毒。

“本案中,胡某的犯罪情节最重,其次是苏某。而陈某的犯罪情节最轻,且有协助警方侦破的立功表现,本可轻判。”本案主审法官说,但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就已将一条特殊的情节加入“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中,那就是“陈某在羁押期间,严重违反看守所的监规,极不服管”。

石狮市看守所所长蔡建志告诉记者,陈某在羁押期间多次不服从管教,遇劝阻甚至还冲撞并怒骂民警。他还经常在监室里大吵大闹,影响同监人员正常作息,甚至还动不动打人,有一次把同监的人给打伤了。

“陈某的这些恶劣表现,看守所每月都有考核,都有记录。我们据此提出从重量刑的建议,并报送检察机关驻看守所的检察室审核。”蔡建志介绍,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便将陈某的羁押表现纳入了从重量刑的建议。

“他本来只要获刑7个月,由于有了这一情节被加刑2个月,一审因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主审法官介绍,胡某和苏某因同样罪名,一审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年9个月和9个月。

【背后】在押人员难管就来点“实在的”

石狮市看守所所长蔡建志称,从被关进看守所到判决生效的这段时间,是在押人员等待判决结果的“过渡期”,也是最难管的时期。在押人员在看守所内不服监管、欺压打骂同监人员、打架斗殴当“牢头狱霸”的事情时有发生。

“对于在押未决人员的奖惩,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这恰恰成为难管的原因之一。”蔡建志说,对于违反监规的在押人员,看守所依法能给予的处罚,就是戴上戒具或关禁闭。但是,这对关乎在押人员切身利益的判决来说,并无实质影响,从而使这些人继续“不服管”,继续当“牢头狱霸”。正是为了打击这种行为,石狮市公检法三部门联合推出了“羁押表现纳入量刑情节”的新做法。

“这项举措从去年10月底开始试行,陈某因严重违反监规而被加刑的一审判决,是我省乃至全国首例。”蔡建志说,在押人员被送入看守所至判决前,看守所会对其在羁押期间的表现进行评定,采用百分制计分法,主要针对配合诉讼、遵守监规、生活卫生和悔过自新等四个方面进行评定,表现恶劣可加刑,表现优秀可减刑。

“这样做的好处,是让在押人员有了实在的好处,可以从判刑中获利,更有利于在押人员认罪伏法、改过自新,也可以震慑个别恶意扰乱监管秩序的‘狱霸’。”蔡建志表示。

□法官释法

让“悔罪表现” 有事实可究

本案主审法官的看法是,羁押表现纳入量刑情节,还可以让法官在认定“悔罪表现”时有了事实可究。

主审法官说,刑法规定的有无悔罪表现,是可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之一,但不是一句“我认罪”就能完全说明“悔罪表现”的。而这一新做法,恰好让“悔罪表现”有了更可靠的事实基础,符合立法精神,“同时,据此进行的综合判断,可以更准确地判断出案犯的悔罪态度、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有助于准确地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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