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民商事务新闻
中国法律网 > 民商事务法律 > 民商事务新闻 > 正文
您好,点击直达北京分站>>
该频道下
首页 法制新闻 法律咨询 民商事务律师 常识 案例 文书 贴吧  
 

名教授被指违规兼职 回应称系普遍现象

中国法律网 来源: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1-3-21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岁末年初,新语丝网站上的一篇举报文章把48岁的武汉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长江特聘学者、副院长刘泉声教授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这篇题为《关于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乱象的一个例子武汉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副院长刘泉声》的网帖,直指刘泉声教授违规兼职,同时担任多所高校和科研院所全职岗位工作。

举报者“不得不说”在帖子中称,“自己也算是一个科技工作者,对自己身边发生的一些事情深恶痛绝,尤其对一些所谓的学霸到处兼职,非常不满。”

根据“不得不说”举报中的提示,中国青年报记者展开了调查,却发现人才争夺背后隐现一条多方受惠的灰色利益链。

一个兼职时代的典型样本

在武汉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的网页中,刘泉声出现在专任教师一栏中:2009年7月起,刘成为该院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二级教授;2009年11月,刘就任该院副院长。

与此同时,在山东科技大学网站上,刘泉声又作为山东省政府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出现。

匪夷所思的是,在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的网站上,在研究队伍研究员一栏中,他的身份则是该所二级研究员。

资料显示,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的要求: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能带领一支创新团队协同攻关。

相关文件同时对“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的工作时间提出了明确要求:保证聘期内每年在受聘高校工作9个月以上。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泰山学者”建设工程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泰山学者”特聘教授每年须在岗工作9个月以上。

为保证“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全身心地进行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该《意见》甚至专门作出要求,“受聘人员聘期内不得担任校级领导职务。”

“不得不说”称,网上找不到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对二级研究员的要求, 但作为正式在册职工,似乎每年在岗工作时间也要9个月以上。

他就此推算,“这个刘泉声教授一年在三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是,9+9+9=27,也就是工作时间至少是27个月,可是1年只有12个月,那么这个刘泉声教授是会分身吗?”

当事人反应淡然:兼职的确存在

中国青年报记者就此致电刘泉声。电话中,刘泉声表示自己现在不在武汉,也不愿意见面采访,“我不希望媒体来报道。之前我们获奖时也有很多媒体要来采访,我们同样拒绝了。”

对于新语丝上以刘泉声教授名义出现的答复,他表示,“我不评论。我不知道。”

刘泉声称,“这件事情我也不想多说,当时双方单位都是知道的。通过评审之后,包括(山东方面)用人单位,包括省里的相关职能部门,都来做过调查、考察,也专门开过座谈会。作为兼职应该是双方认可的。”

他表示,自己2007年受聘为“泰山学者”,因为本身是兼职,一直拿的是补贴,没有拿山东科技大学的全额工资,“如果是全职过去就是拿全额工资。全额工资一个普通的四级教授,一个月也得有七八千块钱。我从来也没有全额拿过他们的工资,拿的是补贴。”

刘泉声称,2009年自己帮山东科技大学申报了一个山东省的重点实验室,申报成功之后就再没有去过,不久申请了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被武汉大学聘任,因此多次口头上向山东科技大学提出过辞职,而且此后没有再去领补贴,也不知道是否还在发放,“因为他是存折不是卡,如果是卡的话异地是可以查询的。如果他们是存在存折上,到时我会全额退给他们。”

刘泉声还表示,自己同时仍在帮山东科技大学做一些远程的推动,比如科研项目的争取,把学生带到武汉来培养,还有给本科生研究生做讲座。但他也坦言,至今没有收到过山东省政府相关部门或者是山东科技大学的正式解聘通知。

至于中科院武汉岩土力学所网上的简介,则是很早就有,自己离开的手续没有办完。

山东科技大学宣传部负责人3月3日下午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学校聘请刘泉声教授做‘泰山学者’在前,学校没有过失。”该负责人还证实,刘泉声教授仍然是该校“泰山学者”,“在学校比较尽职尽责,个人品质、敬业精神都不错。”

千里兼职只为钱?

在帖子中,“不得不说”把刘泉声多方兼职的原因归结为,“为了岗位津贴”。

“长江学者”的待遇有明文规定,特聘教授奖金为每人每年人民币10万元,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此外,高等学校必须为聘任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配套必要的科研经费,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自然科学特聘教授科研配套经费不低于200万元。

“泰山学者”的待遇也有类似规定:在第一期工程实施中,省财政每年给予每位“泰山学者”特聘教授10万元、所带学术团队5万元岗位津贴,每年为每位“泰山学者”特聘教授提供5万元科研补助经费。获准设置“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的高等学校每年为每位自然科学类特聘教授提供15万元科研配套经费,5年间为“泰山学者”特聘教授所在的自然科学类学科提供200万元学科建设经费。

针对兼职挣钱的质疑,刘泉声回应,“我从来没有这个本意。如果我要赚钱,我这个学科现在处于国家大规模建设的时期,单纯想赚钱的话是很容易的,而且比这个赚得多的多。”

他举例说明,“比如我们注册的岩土工程师,这几年很多人找我们,个人的资质证书挂号,3年24万元一次性付清,或者1年给10万元,这些我都没有去做。”

灰色利益链悄然凸显

多赢的“潜规则”中谁是输家

对于记者的致电,刘泉声在电话中很惊讶,“这个问题你们为什么要关注?(兼职)已经是一个普遍现象,我知道有人兼职十多家单位的都有。也有人所在多个单位要求全职。这是制度性问题。”

他还表示,“就是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也有这个问题”,只是自己出于可以理解的原因不便透露具体案例。

这的确已不是个案。

“国内知名学者兼职之多、之滥已成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知名高教研究学者、上海交大熊丙奇教授对此有过专门研究,他介绍了一个典型的讽刺细节:把每个大学和科研院所对外宣称的院士数相加,肯定远远大于两院公布的院士数额。

熊丙奇教授说,“泰山学者”一类特评岗位从理论上来说,应该是一个全职的工作,但是现在各个省都有各自的人才计划,这些引进人才计划,主要都是为了带动学科的发展。

其中存在一个两难:通过评审能符合岗位要求的人相对来说都是在学术方面做得比较好,具备了一定的条件,在原来的单位做得比较好的。但在原来的单位做得比较好,你让他放弃原来的单位,完全百分之百的过来,一般来说都不太能够实现。

在熊丙奇教授看来,政府部门设置这些人才系统的初衷是好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一个现实的问题就是,目前符合需求的中高端人才数和岗位是不对等的。”

颇有意味的是,在山东科技大学网站中对刘泉声的简介似乎对这一“潜规则”给予了“认可”和佐证:刘泉声教授,现为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研究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委员、地下工程学科方向责任研究员,山东科技大学岩土工程学科“泰山学者”特聘教授。

而紧随其后的一篇原创新闻的标题似乎更为滑稽:土建学院(该校下属二级学院)岩土工程学科“泰山学者”刘泉声教授来校交流工作。

既然各类文件对特聘教授的考核作出如此严格的规定,不到岗学校为何会答应?

按照“不得不说”的解释,其背后是一条灰色的“生态链”:“这个钱一个是教育部出,一个是省财政出,不加重学校负担,两个学校还可以以有个特聘教授为荣,增加单位学术考评的力度,这样的话,只有傻瓜才会认真考核特聘教授的到岗时间,大家各取所需,国家出钱,绝对是双赢啊。”

熊丙奇对这一观点表示认同。

在他看来,这样一个网络事件的出现,教授在其中固然存在职业操守问题,但最大的问题不在教授,而在于各级监管的缺位,学校提供了空间和平台,并且和政府有关部门成为利益共同体,其目的不是提升教学质量和实现原创成果,而在于利用知名教授的头衔和人脉资源攫取更多资源,“从性质上讲属于欺诈”。

“知名教授兼职乱象背后是一种扭曲的暴力”,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顾海兵说,导致这些问题的一个原因是对这些教授乱兼职没有一个制约的规则,结果是个人得利,实际在职学校手软,特聘教授学校又不愿意放弃。这个多方共赢的“潜规则”,造成了学术培养与竞争的不公平,严重伤害了年轻科研人员,最终损失的还是国家利益。

上一条: · 陈年安宫牛黄丸遭爆炒 一粒过期药标价上万元
下一条: · 安徽现千家私人电视台 播放色情内容牟利
  最新民商事务新闻: 
·“历史最高!”金价每克逼近650元,有人火速
·专心医美,福瑞达拟转让旗下装饰公司,继续出清
·美国普利策新闻奖得主赫奇斯:美国不希望俄乌冲
·电动车需求减弱:特斯拉对手今年产量目标不及预
·已婚女子装单身骗走6名相亲男50多万,获刑十
  最新民商事务咨询: 
·物业收费不合理(0回复)
·怎么样办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0回复)
·对公帐号不能注销,法人是否要负法律责任?(1回复)
·国家对买房人有何规定(1回复)
·试用期三天没工资合理吗(1回复)
  北京民商事务律师:   
全部民商事务律师>>
 
全部北京律师>>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网友评论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委托案件
  咨询在线律师 查看律师电话
 
  按专业频道查看法制新闻
民事类
拆迁安置 民商事务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保险理赔 消费权益 抵押担保
经济类
纳税筹划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个人独资 金融纠纷 经济仲裁
污染损害
知识产权 连锁加盟 银行保险 不当竞争 网络法律
刑事行政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公安国安 公司犯罪 海关商检 工商税务
公司类
公司诉讼 股份转让 破产解散 资产拍卖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公司收购
涉外类
海事海商 外商投资 合资合作 涉外仲裁
非诉类
工商查询 资信调查 私人律师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移民留学
 
用谷歌搜本站
 
用百度搜本站
 
民商事务新闻
最新
推荐
热点
 
  民商事务视频                    全部>>
民商法特殊的商标侵权
民商法迟来的房产证
触电的小偷
[法律讲堂]劳动维权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