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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先后和3辆车碰撞不幸身亡 司机均不担责

中国法律网 来源:广西新闻网 2011-3-2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在短短的半个小时时间里,南宁市三塘镇一男子先后和3辆汽车发生了碰撞,最后不幸死亡。男子的家人将后面两辆车的车主和司机均起诉到法院索赔,但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于2月28日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男子的死不能怪到司机们头上。

  事故:

  三起事故撞到同一人

  这起离奇的事故发生在2009年2月13日晚,夜色已沉。约9时10分左右,在南宁市兴宁区四塘的一处建筑工地,司机曹某驾驶一辆重型专项作业车准备倒车时,突然发现有一个男子钻到了车底下,曹某赶紧刹车,男子从车底钻出来后,在车头上拍打两下就跑开了。曹某下车查看,发现车头遗留有两处血印,于是马上报了警。

  15分钟后,一辆小轿车正沿着322国道从宾阳往南宁方向行驶,司机张某突然发现有个人影从左侧冲向车子,他急忙刹车并向右打方向避让,但还是听到了碰撞声。然而,当他停车下来查看时,却没有发现任何碰撞物,旁边的群众告诉他:“那个人跑了。”张某于是驾车离开了现场。

  又过了5分钟左右,司机王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沿322国道从南宁往宾阳方向行驶,当走到第二起事故发生的路段时,突然有个人从右侧猛扑过来。王某避让不及,车头与那人发生碰撞,那人当场死亡。

  事后经交警部门调查,当晚半个小时内发生的3起事故中,从重型专项作业车底下钻出来的男子、撞车后跑掉的男子及被撞后当场死亡的男子是同一个人,名叫莫某。

  家属:

  起诉索赔11万元

  经仔细调查,南宁市交警四大队对当晚发生的3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为3车司机均无责任。但莫某的家属对此不认同。2010年2月,莫某的父母、妻子一起,将小轿车的司机和车主、轻型普通货车的司机和车主等4人及两车投保的保险公司都告到了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11万多元。

  兴宁区法院在今年1月19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家属们提出,交警对第二起事故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为张某所驾驶的小轿车是不合格的,根本不能上路;其次,张某驾车与莫某相撞后不保护现场,不抢救伤员,也不报警,而是驾车离开,导致交通事故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依据法律规定,张某应承担全部责任。

  家属们认为,正是由于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报警也没有抢救受伤的莫某,导致莫某因站立不稳而扑倒,最终与王某所开的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而死亡。而王某所开的货车也整车不合格,因而在与莫某相撞前没能成功避险,造成了不应当发生的交通死亡事故。所以,小轿车司机张某和轻型普通货车司机王某应该承担莫某死亡的全部责任。

  司机张某说,他当晚属于正常行驶,没有任何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事发后也没有逃离现场,他的车已在保险公司买了强制险,根本不需要逃逸。当时他之所以离开,是因为旁边的路人说那人已经跑了。莫某是在与后来的轻型普通货车相碰后死亡的,跟他没关系。 轻型普通货车司机王某及车主则认为,莫某在20多分钟内撞了3辆车,这是莫某的个人行为,跟他们无关,他们不同意赔偿。

  法院:

  系行人自身行为导致被撞

  兴宁区法院在今年2月28日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使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也是恰当的。莫某与曹某驾驶的重型专项作业车接触时,作业车处于静止状态,该现场不属于交通事故,因而曹某无需承担本案赔偿责任。这之后,莫某在小轿车临近时横过道路,没有主动避让机动车,他的单方过错造成本案第二次事故,对此莫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小轿车灯光、制动不合格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所以司机张某也不需承担责任。王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经过同一路段时,莫某在车辆临近时扑倒在无路灯照明的机动车道内,导致自身当场死亡,该事故属于意外事故,莫某和王某均无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3次事故导致莫某死亡,其根本原因是莫某的违法违章行为造成的,各司机在本案中均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本案中涉案的小轿车和轻型普通货车均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所以,两被告保险公司应该分别在无责死亡的强制保险限额内对莫某的人身伤亡损失予以赔偿。

  最后,法院判决两保险公司各赔偿莫某家属死亡损失1.1万元,同时驳回了莫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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