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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停车吃饭车内物品被盗 酒店被判担责1成

中国法律网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1-3-1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开车去酒店吃饭,结果吃饭时车内财物被贼偷了,酒店该不该赔偿?中山知名的海港城酒楼就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定担责10%,但海港城不服提出上诉。

昨日,该案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中山市饮食业商会给法院发函,认为一审判决不当,严重影响中山饮食业发展。

顾客:

车内物品停车时被盗

据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0年8月16日12时许,原告陈先生驾驶轿车到被告中山市海港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简称海港公司)处就餐,因地下车库已满,在保安的指引下将车辆停放在海港公司门口花园处的停车场内。13时30分许,陈先生取车时发现其放置在车尾厢内的摄影器材佳能牌7D型摄像机机身、EF24-70型镜头、容量4G的存储卡各1个被盗,遂报警,至今未侦破。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摄影器材是同年8月5日陈先生在广州市盛资鸿运摄影电器城艺联器材经营部购买的,依次价值人民币9500元、8600元、140元。

同年9月29日,陈先生将轿车送广州市一家汽车维修公司维修,更换三厢带遥控锁芯单元1件,并于10月2日结算维修费用2500元。

陈先生认为海港公司作为酒店管理者未尽到管理人的责任义务,请求法院判令海港公司赔偿其被盗摄影器材损失18240元、车辆被撬换锁所需维修费用25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人民币2124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酒店:

不存在保管关系

海港公司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当。海港公司表示自己无须赔偿,一审认定其对顾客的车内物品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违反法律公平原则,无限扩大和延伸了其责任;顾客疏于防范才是财产损失的根本原因,酒店的行为与这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在昨日的庭审上,海港公司一方的律师提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车内被盗物品价值18240元,因为顾客只提供了报警回执、朋友的证言和保修凭证,没有购物发票,证据效力较小,无法确认摄影器材的价值,也无法确认摄影器材是在酒店停车场内被盗。

海港公司的律师提出,海港公司并未与顾客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海港公司为方便顾客停车才提供场地,并非收费保管的经营性质停车场,该顾客并没有将车辆及车内物品交给海港公司保管,与其他顾客一样都可自由进出。

律师重点提出,海港公司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已经尽了力所能及的安全保障义务。海港公司已在酒店门口竖起多块“只供车辆停放,不作保管服务”的提示牌,还在免费停车场安排监理员值班以维护顾客利益,案发当天,监理员也配合公安调查。

协会:

判酒楼担责全国罕见

此案虽然金额不大,但影响甚广,牵动了整个饮食行业的神经。中山市饮食业协会主动给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认为一审判决不当,称法院“扩大酒店对顾客车内物品担负安全保障义务将严重影响饮食业的发展”。

中山市饮食业协会称,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对酒店而言过于严苛,就算经营性的停车场也不能监视到每辆车上的物品是否安全。

该协会表示:“判决酒店对顾客车内物品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判例在全国也是罕见的。”他们认为,这将迫使饮食业在安全保障方面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而且稍有不慎,将会遭到顾客的巨额索赔,将使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饮食业步履维艰。

法院:单方告示不能免除义务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海港公司对被盗摄影器材损失承担10%的责任,赔偿陈先生1824元。法院解释说,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争议焦点在于:一、海港公司对陈先生的车辆及车内物品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二、海港公司应否对陈先生的被盗摄影器材损失、维修费、交通费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焦点一,一审法院引用侵权责任法作肯定回答,认为陈先生在海港公司内消费,双方之间构成服务合同关系。“安全保障义务是并不以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前提,当事人亦不得通过单方告示、约定或行业规范免除安全保障义务或者降低其标准。”法院强调。

酒店对车辆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对车内物品呢?法院回答,关键在于车内物品是否酒店所能控制。该案中,由于停车场由海港公司使用管理,陈先生的车辆及车内物品事实上已经概括地处于海港公司的控制力之下,因此海港公司有义务为其保管。

法院尤其提出,陈先生虽未交纳保管费,但保管费用已经包含在服务消费里,对海港公司课以安全保障义务也符合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要求。

今日案卷

关于焦点二,一审法院认定海港公司应担责。法院认为,海港公司对停车场采取了一定的管理措施,但未进行出入登记、发放存取凭证,管理不规范,社会人员得以任意出入停车场,以致陈先生的财产陷于安全上存在隐患之境地并最终遭受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该损害与海港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考虑到陈先生未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失,法院认定海港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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