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人程某被麦当劳的外送员舒某在送外卖过程中撞伤,故将舒某及舒某单位麦邦快递公司一起告上法院索赔损失,然而,由于车祸发生时两位当事人均未及时报案,导致责任难以认定。近日,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程某对此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故麦邦公司只须赔付部分费用1.4万余元即可,舒某因是职务行为无须自掏腰包进行赔偿。
原告程某起诉称,2009年12月22日,在北京市昌平区燕平路阳光路口处,舒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将自己撞倒,导致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硬膜外血肿。而被告舒某为麦邦快递公司职员,是接受麦邦公司的派遣到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昌平店工作,事发时是在为麦当劳送外卖的途中,故程某诉求舒某及麦邦公司赔偿各项损失总计4.6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舒某对车祸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自己是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责任,而同为被告的舒某单位麦邦公司亦不同意承担责任。
法院经查发现,事故发生后,程某和舒某二人均未及时报案,四天后程某的父亲才到交通部门报案。因已无法查清发生事故的具体时间、地点及两车在路面上的接触位置,致使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交管部门因此未能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昌平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因双方未能及时报案,以至于无法确定双方过错,事故双方均负有责任,原告的合理损失双方应当分担。因被告舒某是在工作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故其赔偿义务应当由其工作单位麦邦公司承担。最终,法院判决麦邦公司赔偿原告1.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