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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取钱滑倒致残银行称无责 未等到二审去世

中国法律网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2011-2-28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男子取钱滑倒致残银行称无责 未等到二审去世

一想起儿子的遭遇,80岁的老母亲禁不住老泪纵横 本报记者 闫文青 摄

华商报讯(记者 杨小刚)一年半以前,去银行办事时,摔倒在银行门前的台阶上。一审法院判决银行担90%责任,但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宣判尚未作出,事主却死亡了。

银行台阶上被摔伤残

昨日下午2时许,在西安市西一路民乐社区居民魏明晓的家中,魏的两个女儿守着父亲的尸骨。魏明晓80岁的母亲朱玉风老泪纵横。她们想不通,在银行门前的台阶上摔一跤,会将好好的人一下子致残。而二审宣判出来之前,魏明晓却去世了。

据介绍,魏明晓今年55岁,早年与妻子离婚,两个女儿跟着魏明晓生活,一家三口吃着低保。此外,80岁的母亲和78岁的父亲也都跟着魏明晓生活。

2009年8月29日下午,魏明晓前往原西安市商业银行和平门支行 (商业银行已更名为西安银行)办理公交IC卡充值业务时,由于下着雨,而银行营业大厅正门未开,只能从南侧门进出,而南侧门的台阶受雨水影响,比较光滑,魏明晓上台阶时摔倒。

银行工作人员迅速送魏明晓到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侧股骨颈底部骨折,魏明晓住了32天医院。花了1.3万余元医疗费,由银行支付。出院后,魏明晓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由80岁的母亲和女儿照顾。

其间,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去年4月23日,通过西安中院,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魏明晓的伤势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九级伤残。随后,魏明晓的家人受魏明晓之托,将银行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定银行担责九成

法院认为,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在其控制范围内应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避免他人遭受损失。原告魏明晓在办理业务时,进入被告经营场所时,其合理信赖被告营业场所建筑、设施均处于安全状态,因此对其自身生命健康权应得的保障包括抱有合理的安全感。

事发时正值下小雨,银行在魏明晓进入营业场所的偏门处,有0.66米未铺设防滑垫,构成安全隐患,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魏明晓人身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魏明晓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地面湿滑的因素应当注意,由于其疏于自身能力范围内保护,对损害发生有一定过错。因此,法院认定,此次事故中,银行担责90%,魏明晓担责10%。

对于魏明晓提出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抚养金、精神损害费等多项诉求,法院均予以支持,但在数额上,参照相关标准有所调整。2010年9月28日,法院一审判令被告银行,赔偿魏明晓人民币共计10.5万余元(含已垫付的医疗费用)。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西安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前原告离世

去年年底,西安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对此案进行了二审。本打算春节后宣判,谁知,2月25日凌晨5时许,魏明晓在家中离世了。由于魏明晓在病床上躺了一年多,因此,他的家人无法拿出魏明晓被摔伤与其死亡之间的关联性证据。

魏明晓离世后,全家人整日以泪洗面。事发后,他们通知了中院,同时通知了被告银行。中院一位法官表示,今日下午,将约银行的人来协商此事。

昨晚,对于此事,律师赵欣认为,此案中,原告在终审判决之前死亡,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应该终止,等待原告家中确定原告的继承人,再行宣判。昨晚记者联系银行方面,但未联系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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